汕头摩托(汕头摩托车禁行区域)
前沿拓展:
汕头摩托
摩托车第一次是二年年审,以后都是一年年审一次,现在市内的摩托车基本都是澄海或潮阳牌,要交给车行才能年审的,随便找个熟悉的车行由他们去办,最近好像要自己开车过去,他们手续办好后你自己拿去
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迎接亚青盛会,打造高质量高效率交通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汕头今年已开启第一轮交通秩序整治百日行动,据悉,第二轮百日行动也将继续在全市范围内
针对汕头交通环境的不足和期待,汕头网友也纷纷谏言献策,在摩托限行禁行、停车难、占道乱停、闯红灯、佩系头盔安全带、违法逆行、压实线、未礼让行人、占用非机动车道行驶等等,提出意见建议:
恢复摩托车入户
希望重新开放摩托车市区入户,对摩托车禁行实名化、规范化治理,摩托车当前仍是汕头必不可缺的交通工具,不少小车车主都配备有摩托车,摩托车有着出行方便的高效率,特别是当前公共交通系统仍待完善,城市汽车饱和的形势下,将摩托车规范化,彻底根治汕头长久以来的摩托之乱
违法占道停车、临停
经常看到不少小汽车在马路街头随意(临)停车,直接占用摩托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甚至盲人步道,直接霸道堵塞交通,造成安全隐患,也希望可以增设更多的公共停车泊位,也呼吁车主将心比心,占道不仅违法,而且对他人安全造成影响
礼让行人
虽然汕头不少道路都设有礼让行人的**摄像,但在其他路段,还是可以看到不少车主未践行礼让行人,与行人非机动车抢道,甚至恶意鸣喇叭,十分恶劣
增设摩托车道,加入**机制
汕头很多道路都有划分机动车道、摩托车道、非机动车道,但经常可以发现,为图便利,有小车违规进入摩托车道、非机动车道行驶,摩托开上汽车道,非机动车与机动车混行等情况,希望有关部门增设有护栏的摩托车道,防止小车进入,也可以增设**抓拍系统,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震慑处罚
摩托闯红灯、小车压双实线、逆行、未佩系头盔安全带等
摩托车、电动车等车辆闯红灯、逆行、未佩戴安全头盔等乱象在此前的百日行动中,经过交警部门长时间的重点治理,如今已是大有改善,但街头还是偶尔可以看到骑士们顶风违法的身影
小汽车压双实线调头、逆行、窗外抛物等情形也是时常发生,市民多次举报,媒体也曾多次曝光,希望交警部门可以针对这些行为进行专项治理
另外,市民也对开远光灯、随意鸣笛、共享单车乱停放、占据右转车道等发表看法,希望交警部门可以继续全面整治城市交通秩序,让城市更加美好
资料来源:汕头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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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识:
汕头摩托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摩托车,是指安装内燃发动机,设计时速在20公里以上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包括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等。第三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的摩托车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市****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特区的摩托车管理工作。
市**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定。
市交通、环保、城管、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对摩托车实施管理。第五条 **大力扶持和发展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公共汽车,鼓励、倡导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第六条 特区摩托车的管理实行运行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除第七条规定情形外,不予办理摩托车入户手续;除第八条规定情形外,不予办理特区外注册入户的摩托车转籍进入特区的手续。第七条 市****可根据城市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对摩托车车牌实行公开拍卖。每年度拍卖的车牌数量不低于上一年度摩托车报废量的20%,拍卖所得专项用于特区城市公共交通建设。摩托车车牌公开拍卖的具体办法,由市****另行制定。
**、市政管理等部门因执法、巡逻、抢险、救急等需要更新或新增公务摩托车的,应经市****批准,办理摩托车号牌,加设特别标识,并按规定配备和使用。第八条 凡在1999年12月12日以前特区居民用本人身份证在特区以外购买并在特区以外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车主可凭本人身份证及有关资料向市**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转籍进入特区的手续。第九条 摩托车的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及废气、噪声排放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省和特区的有关规定。凡排放尾气经检验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维修治理。第十条 禁止报废摩托车上路行驶。
禁止后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第十一条 禁止悬挂特区以外号牌的摩托车进入城市中心区域行驶;需经特区的过境摩托车,应按**机关指定的路线行驶。
城市中心区域的范围,由市****划定并公布。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进入城市中心区域的路口设置禁止悬挂特区以外号牌摩托车通行的标志。第十二条 禁止冒用、借用军队、**摩托车牌证;禁止持地方驾驶证人员驾驶军队、**牌证的摩托车。第十三条 禁止使用摩托车经营旅客运输。第十四条 摩托车应按规定在停放场(点)停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摩托车停放场(点)的管理办法,由市****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摩托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车主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报废手续:
(一)轻便摩托车、二冲程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满10年的;
(二)四冲程二轮摩托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满14年的;
(三)车辆因多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辆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五)车辆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前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四冲程二轮摩托车使用年限届满后,经检验其性能符合国家、省和特区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延期使用,但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摩托车办理报废手续后,其车身与车牌号码同时作废。摩托车车主未按上款规定期限办理报废手续的,**交通管理部门应予以强制报废,注销档案。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摩托车,可以在本规定施行后12个月内报废。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如下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报废摩托车上路行驶的,收回摩托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车主办理报废手续,并可处300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后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的,处300元罚款。非法拼装的或者无牌证又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后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的,没收其车辆;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悬挂特区以外号牌的摩托车进入城市中心区域行驶的,处1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的规定,冒用、借用军队、**摩托车牌证或持地方驾驶证人员驾驶军队、**牌证摩托车的,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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