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开**

前沿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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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这种罚款你可以拒交! 因为这都是私人给装起来了! 根本没有上交单位!所以也就不可能给你开**或者收据的!


近日,国家**的一则公告被称为“最严**令”,从7月1日起,企业取得的未填写税号的普通**,不能再作为税收凭证。这一政策对普通市民将带来哪些影响?该如何开**才能不耽误报销?我们特意请洛阳市国税局的工作人员为大家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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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7月1日后开**,购买方应提供企业税号

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增值税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平时,我们在开**的时候,工作人员总会问上一句:“开个人的还是开单位的?”开个人的话**抬头就是个人,开单位的话就需要提供单位名称。洛阳市国税局的工作人员提醒,今后开单位**,在提供单位名称的同时还需要提供单位的税号。

纳税人识别号就是税号的全称,对于企业而言,税号就相当于我们个人的身份证号,每个企业的税号都是唯一的。今后,您在开**前最好询问所在单位的税号,否则,您拿到的**可能就不能报销了。

所有的报销**都需要税号吗?洛阳市国税局的工作人员解释,购买方不是企业的不用提供税号。通俗地说,如果您代表企业进行采购,就必须提供相应的税号,个人采购则没有太大影响。这一政策主要针对企业和普通增值税**,出租车**等定额**不在实施范围内。

此外,公告里所指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也就是说,这则公告并没有明确指出针对**和事业单位,不过出于谨慎原则,建议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开**时也提供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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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是啥**内容就填啥,随意填写**内容也不能报销

公告表明,销售方提供增值税**时,**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的要求填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以前,大家在超市购物,去客服中心开**时,工作人员多会让您选填内容,比如办公用品、日用品、食品、劳保用品等。洛阳市国税局的工作人员解释,按照公告规定,7月1日后,市民购买商品不得随意要求销售方填**内容,**内容必须与实际销售情况一致。因为新的**系统上线后,销售方的销售平台要与增值税**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如果您买的不是办公用品可开的是办公用品**,仍然不能作为税收凭证。

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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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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