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公)

前沿拓展:


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无刑事**记录等其他不宜引进落户情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高层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人员。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2、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5)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7)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重点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区域推荐的用人单位,并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

3、高技能人才

(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4、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1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5、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6)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7)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18)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人才引进重点支持范围。

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市经办机构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进行预审,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预审通过,并告知用人单位现场递交书面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经授权的相关部门在现场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经审核通过的,将审核合格的人员信息在相关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天。

4、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审核信息发送至市**部门。相关人员按市**部门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注:人才引进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和失信名单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书面承诺所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电子和书面材料的真实性,严禁隐瞒和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或伪造材料,列入失信名单,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单位或个人再申请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用人单位应与引进落户的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引进人才工作地点一般应在上海。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公)

拓展知识: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法律分析】:上海落户政策,要符合以下审批条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七年;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七年;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法律依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

一、关于适用对象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引进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细则。

  1.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2.**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3.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4.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人才的分支机构。

  (二)自主择业**干部等其他特殊管理人员的引进落户,根据相关部门或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申办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与引进落户的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引进人才工作地点一般应在上海。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职称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职称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三)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所称“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是指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由省级及以上****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表彰,且具有个人证书。**表彰项目由**表彰主管部门认定。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获得表彰5年内申请引进。

  (四)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所称“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的认定依据,参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和人才主管部门批复。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列入人才培养计划5年内申请引进。

  (五)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4项所称“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应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在项目执行期限内,用人单位可申请引进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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