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适用房(青岛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费用)
前沿拓展:
青岛经济适用房
法律分析: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具有青岛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青岛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申请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证明;
4、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
5、申请人填写的《家庭住房和财产申报表》;
6、婚姻状况证明;
7、申请家庭成员出具的授权查询和承诺书;
8、其他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门;
(四)**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半岛全媒体记者 刘雪莲 通讯员 房涛
近日,河畔家园业主肖先生来到崂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成功办理了不动产权证,这标志着崂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联合住建局、税务局办理的崂山区首例经济适用房转商品住房业务顺利完成,为下一步不动产登记中心有序展开经济适用房转商品住房业务登记工作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申请人肖先生夫妇今年均已70多岁了,在夫妇二人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厅后,工作人员便直接将他们引导至服务专窗,为其提供特需窗口办理。在**过程中,工作人员将夫妻析产与变更登记合并办理,实现了“一窗办结”,为快速**提供了便利。
“真是太方便了,原以为办理登记手续繁琐,需要多次跑腿,没想到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一个窗口就能把所有手续办理完成。”肖先生说,“我们深深感受到了崂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我们提供的方便,为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的服务效率及服务态度点赞!”
据悉,依据青岛市**出台的《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有关事宜的通知》,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照自愿原则,通过申请补缴土地收益价款的方式,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该《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青岛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信息系统,将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业务纳入系统管理,达到信息共享、服务便捷和统计精准,实现“一次办好”。
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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