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上大学(**电信网上大学app苹果手机下载)
前沿拓展:
作者:张智全
8月30日,反电信网络**法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规定,对从事电信网络**活动的有关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规定了具体惩戒措施。同时,明确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
提起电信网络**,人们最容易想起山东姑娘徐玉玉的不幸遭遇——2016 年8月,因被**电话骗去本要用于上大学的9900元,临沂高三毕业生徐玉玉伤心欲绝导致心脏骤停,不幸离世,随之引发全国关注。在“徐玉玉案”发生后,围绕着电信**治理,从制度到执法行动,都有了明显进步。2016年底,最高**、最高**、**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致人**,将从重处罚。“徐玉玉案”也成为电信**的标志性案件。如今,提交审议的反电信网络**法三审稿拟对从事电信网络**活动的有关人员施行信用惩戒,意味着依法打击电信网络****又多了一道信用惩戒的“紧箍咒”,其与法律同向发力遏制电信网络****的效果自然值得期待。
电信网络****是可预防性**,对**分子和关联人施以信用惩戒,不仅是构建反电信****共治大格局的实际需要,也符合诚信逻辑。人无信不立,公民个体承诺不从事或参与电信网络**活动,实质上是以自己的信用为背书,与相关社会治理职能部门之间形成的一种契约。公民个体理应恪守诚信,促进契约的不折不扣履行,否则就构成违约,需要为此承担失信责任。由于电信网络**本身就是通过透支社会信任、破坏人际信用的方式实现非法目的,对透支信用者施以信用惩戒,再合适不过。在这种意义上,对电信网络**分子和关联人施行信用惩戒,既不是患上了信用惩戒依赖症,也不是对信用惩戒的滥用。
信用惩戒是惩治电信网络****的有益补充。虽然从法治的角度讲,运用法律打击电信网络****具有其他手段不可替代的比拟优势,但也应看到,法律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当一些行为虽然已涉嫌违法,还够不上依法严惩的标准时,就不能单纯寄望通过法律的威慑来发挥应有作用,还需要另辟蹊径地选择惩戒手段。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不少电信网络****之所以能够得逞,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关联人提供了帮助。与**分子的**行为相比,许多关联人的行为基本构不成**,甚至大多只涉嫌轻微违法。对于这些“**不犯、小错不断”的关联人,仅靠法律的威慑倒逼其主动洗心革面,难以收到预期效果。在这种情况下,让信用惩戒及时补位,也就成了不可或缺的优选。
尽管信用惩戒的威慑效果不如法律**的效果立竿见影,但信用惩戒所形成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长久威慑效应,能让电信网络**分子和关联人有切肤之痛,有助于倒逼其在从善与从恶之间作出正确选择。这对于进一步打击电信网络****,让反电信网络**在信用惩戒的威慑效应中从“亡羊补牢”变为“未雨绸缪”,大有裨益。
欲正其心者,必先诚其意。打击电信网络****,既有赖于法律的严惩重罚,也有赖于信用惩戒的发力。此番提请审议的反电信网络**法三审草案就此引入信用惩戒机制,不失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的立法创新,无疑意义重大。立法机关要充分吸取民智,进一步完善后让该法尽快落地,促使信用惩戒早日释放出遏制电信网络****有益补充的满满正能量。(张智全)
来源: 北京青年报
拓展知识:
原创文章,作者:九贤互联网实用分享网小编,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kaicen.cn/202209244741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