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快递查询单号yt开头(圆通快递查询单号yt开头怎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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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491民初10595号
原告:马宁宁,女,199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芸莱科技有限公司人事主管,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杭州市江干区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淘天地商务大厦1幢533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慧。
原告马宁宁与被告杭州市江干区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以下简称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网络购物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宁宁,被告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的法定代表人王文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宁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899元;2.责令被告按食品安全法赔偿10倍货款1899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2019年8月22日在被告杭州市江干区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开设的淘宝店铺-小泰燕购买了“泰国燕窝**野生屋燕手工极轻毛雨季天然燕盏孕妇滋补楼上100g”,总金额1899元,被告在第二天将上述泰国燕窝由杭州经圆通快递[单号为:YT4046064170077]发给原告。原告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该泰国燕窝产品没有中文标签,对该燕窝的安全性有了怀疑。经查询,因在进口的泰国燕窝中检测出亚硝酸钠严重超标,我国曾一度禁止泰国燕窝进口,目前仅准许符合《进口泰国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泰国燕窝产品进口,以规避食品安全风险。且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显示,燕窝产品被纳入注册实施目录,只有获得注册的境外燕窝加工企业的燕窝产品才可以进口到**,任何国家地区未注册企业的燕窝产品不得进口。于是原告按《进口泰国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要求被告提供该泰国燕窝加工企业的注册信息、原产地证明、兽医证明、进口检验检疫证明及海关通关文书,被告未能提供。而且该燕窝包装上无中文标签,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内外包装亦没有按照《进口泰国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注明燕窝名称及注册号、加工企业名称及注册号、储存条件及生产日期等信息。因此,该燕窝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提**讼。
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辩称:2019年8月22日原告马宁宁(淘宝id桑晴欲语)在被告开设的淘宝店铺“小泰燕”拍下了“泰国燕窝**野生屋燕手工极轻毛天然燕盏孕妇滋补楼上100g”一盒,总金额为1899元。被告于次日8月23日发出后,原告于8月25日收到,8月26日旺旺索要中文标签等信息。被告回复对方产品为**的泰国燕窝,产品质量是没有问题的,如果觉得不合心意可支持退款退货,随即被告拒绝退货。8月28日表示诉求是“退货退款,并要求要5倍赔偿,否则披露商家信息,走上诉流程要求十倍赔偿。”随后,被告将原告淘宝账户上报于淘宝职业索赔联合治理平台,平台判定该笔订单为异常索赔,并对账号“桑晴欲语”**等。综上所诉,被告认为:《食品安全法》保护的主体是消费者,条件是在受到损害后。从《中华****消费者权益保**》可知消费者的定义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所以被告主张原告并非消费者,其交易的动机和结果并不是出于生活消费,在被告提出可退货退款的条件下原告拒绝退货,进而要求赔偿;且产品并没有使用,对原告没有产生损害。另外,淘宝职业索赔联合治理平台对该笔交易判定为异常索赔,并对原告淘宝账户监管**。该笔订单为**合同,被告店铺为平台认证的全球购买手店铺,且在店铺首页置顶、产品详文都已告知是为买家**产品,原告拍下时即为认可和知晓。详情介绍已注明买家可选择从泰国直邮,或选择国内现货分装邮寄,国内现货均由亲朋好友从泰国带回。因原告在下单时强调要隔天发货,所以为满足原告的需求,被告于次日国内现货打包邮寄。被告所**的燕窝,均来源于泰国注册的燕窝加工厂的合格燕窝,有采购凭证、链路信息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依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22日,马宁宁从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开设的淘宝店铺“小泰燕”中购买了名称为“泰国燕窝**野生屋燕手工极轻毛天然燕盏孕妇滋补楼上100g”的燕窝一盒,价格为1899元,2019年8月23日被告从杭州发货,原告于2019年8月25日收到涉案产品。
原告主张涉案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提供涉案产品拍图,证据显示涉案产品为有透明塑封皮的红色金属盒子,金属盒上印有中泰双语的“小泰燕泰国**燕窝”字样,此外未见其他标识。
原告提交产品页面中“产品参数”显示,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日,厂名小泰燕燕窝工厂,厂址泰国春武里府,厂家**00660990690028等信息。产品页面详情中,宝贝介绍为,规格:6A天然原盏,产地:泰国,净重:100克,保质期:365天,附有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标注“国内仓库在江西赣州”。产品页面详情载有包装照片,内部为燕窝并有塑料包装,上印有金色燕窝、天然**字样,外包装为金属包装,上印有小泰燕及泰文字样。产品页面最末端注明,海外产品若无质量问题,不退不换。
原告提供旺旺聊天记录,证明曾向被告索要涉案产品加工企业的注册信息、原产地证明、兽医证明、进口检验检疫证明及海关通关文书等资料时,被告称“燕窝都是我自己联系泰国燕窝加工拿货的,所以是我自己的同名品牌小泰燕”“对燕窝不放心可以退回给我”。
被告提交店铺页面截图,主张自己店铺为全球购买手店铺,并提交了泰文资料、4月2日SUNXIAORONG去曼谷的机票、购买记录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为泰国购买的燕窝。被告提交淘宝职业索赔联合治理平台截图,平台判定该笔订单为异常索赔,被告主张原告并非消费者。
另查,《关于进口泰国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质检总局2017年第66号)中规定:四、输华燕窝产品检疫审批要求:每一批次的进口燕窝产品(经深加工的燕窝制品除外)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五、输华燕窝产品证书要求:泰国**主管部门应当对输华燕窝产品出具原产地证书、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六、输华燕窝产品标识要求:泰国输华燕窝产品的内外包装上应当用中英文注明品名、重量、燕屋(洞)名称及注册号、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产品储存条件和生产日期等信息,有关产品信息的标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要求。
以上事实,有订单详情、涉案产品照片和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马宁宁从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购买涉案产品,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应向马宁宁提供符合合同要求标准的产品。
根据《中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作为销售者,未按照上述规定为涉案商品附随中文标签及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致使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对原告要求退还货款的诉求予以支持,与此同时,原告应当返还所购买产品。
依据《中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被告作为经销商,对其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根据网上交易图片、被告提交的4月2日案外人的机票及泰国购买记录等在案证据所显示的内容,无法证明与涉案产品相关,根据物流详情和被告答辩意见,涉案产品为国内现货销售,原告与被告的交易并不符合**关系的特征,而应认定为对现货进行交易的买卖合同关系。故被告应对其销售的产品提交进货凭证、检疫审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等凭证,但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无法证明其进货渠道合法,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所售食品质量合格,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89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消费者是相对于生产经营者即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概念,购买商品者只要不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购买,就应认定为消费者,鉴于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既未举证证明马宁宁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购买涉案商品,亦未能证明马宁宁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故被告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关于原告马宁宁不属于应当依法保护的消费者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市江干区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马宁宁购物款1899元,原告马宁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杭州市江干区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泰国燕窝**野生屋燕手工极轻毛雨季天然燕盏孕妇滋补楼上100g”1件,如未能返还,按原价抵扣货款;
二、被告杭州市江干区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宁宁支付赔偿款18990元;
三、驳回原告马宁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元,由被告杭州市江干区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颜 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雅
书 记 员 王越屏
二审
北京市第四中级****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4民终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江干区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淘天地商务大厦1幢533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慧。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宁宁,女,199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上诉人杭州市江干区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以下简称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因与被上诉人马宁宁网络购物合同**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2020)京0491民初10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张岩独任开庭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的法定代表人王文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宁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2020)京0491民初105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马宁宁一审诉讼请求;2.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马宁宁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根据《中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伤害”。涉案产品系境外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无中文标签并不直接影响食品安全,二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消费者依据《中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针对的是已经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生产或者经营行为。因此,该惩罚性赔偿条款是针对食品安全的实质标准,而非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准。具体到本案中,马宁宁没有拆封产品,涉案产品对其身体未造成影响。马宁宁没有提交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也没有提交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关于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意见,更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伤害”的情形。故马宁宁要求十倍价款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即使产品存在瑕疵,也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二、《关于进口泰国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中规定泰国燕窝已于2017年8月25日获得准入。因此,泰国燕窝并非禁止进口的产品,与亚硝酸钠超标没有必然联系。虽然目前仅允许符合《进口泰国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泰国燕窝产品进口,但并不能因此下结论,不在白名单之列的泰国企业生产的产品就必然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伤害”的情形。商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由相关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认定。
马宁宁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的上诉请求。第一,最高****之前有类似的案件,十倍赔偿不以人身权益受损为前提,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的理由不成立。第二,涉案产品不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的规定。第三,进口食品应当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而不是自己检验,检疫上的包装和马宁宁收到的包装不一样。第四,马宁宁收到的燕窝是从杭州发货,不属于**。
马宁宁向一审****请求:1.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退还马宁宁货款1899元;2.责令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按《中华****食品安全法》赔偿十倍货款18990元。
一审**认定事实:2019年8月22日,马宁宁从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开设的淘宝店铺“小泰燕”中购买了名称为“泰国燕窝**野生屋燕手工极轻毛天然燕盏孕妇滋补楼上100g”的燕窝一盒,价格为1899元,2019年8月23日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从杭州发货,马宁宁于2019年8月25日收到涉案产品。
马宁宁主张涉案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提供涉案产品拍图,证据显示涉案产品为有透明塑封皮的红色金属盒子,金属盒上印有中泰双语的“小泰燕泰国**燕窝”字样,此外未见其他标识。
马宁宁提交产品页面中“产品参数”显示,生产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日,厂名小泰燕燕窝工厂,厂址泰国春武里府,厂家**00660990690028等信息。产品页面详情中,宝贝介绍为,规格:6A天然原盏,产地:泰国,净重:100克,保质期:365天,附有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标注“国内仓库在江西赣州”。产品页面详情载有包装照片,内部为燕窝并有塑料包装,上印有金色燕窝、天然**字样,外包装为金属包装,上印有小泰燕及泰文字样。产品页面最末端注明,海外产品若无质量问题,不退不换。
马宁宁提供旺旺聊天记录,证明曾向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索要涉案产品加工企业的注册信息、原产地证明、兽医证明、进口检验检疫证明及海关通关文书等资料时,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称“燕窝都是我自己联系泰国燕窝加工拿货的,所以是我自己的同名品牌小泰燕”“对燕窝不放心可以退回给我”。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提交店铺页面截图,主张自己店铺为全球购买手店铺,并提交了泰文资料、4月2日SUNXIAORONG去曼谷的机票、购买记录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为泰国购买的燕窝。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提交淘宝职业索赔联合治理平台截图,平台判定该笔订单为异常索赔,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主张马宁宁并非消费者。
另查,《关于进口泰国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质检总局2017年第66号)中规定:四、输华燕窝产品检疫审批要求:每一批次的进口燕窝产品(经深加工的燕窝制品除外)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五、输华燕窝产品证书要求:泰国**主管部门应当对输华燕窝产品出具原产地证书、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六、输华燕窝产品标识要求:泰国输华燕窝产品的内外包装上应当用中英文注明品名、重量、燕屋(洞)名称及注册号、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产品储存条件和生产日期等信息,有关产品信息的标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要求。
一审**认为,马宁宁从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购买涉案产品,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应向马宁宁提供符合合同要求标准的产品。根据《中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作为销售者,未按照上述规定为涉案商品附随中文标签及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致使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对马宁宁要求退还货款的诉求予以支持,与此同时,马宁宁应当返还所购买产品。
依据《中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作为经销商,对其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根据网上交易图片,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提交的4月2日案外人的机票及泰国购买记录等在案证据所显示的内容,无法证明与涉案产品相关。根据物流详情和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答辩意见,涉案产品为国内现货销售,马宁宁与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的交易并不符合**关系的特征,而应认定为对现货进行交易的买卖合同关系。故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应对其销售的产品提交进货凭证、检疫审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等凭证,但本案中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无法证明其进货渠道合法,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所售食品质量合格,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对于马宁宁主张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899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予以支持。
消费者是相对于生产经营者即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概念,购买商品者只要不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购买,就应认定为消费者。鉴于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既未举证证明马宁宁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购买涉案商品,亦未能证明马宁宁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故被告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关于原告马宁宁不属于应当依法保护的消费者的意见,一审**不予采信。判决如下:一、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马宁宁购物款1899元,马宁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泰国燕窝**野生屋燕手工极轻毛雨季天然燕盏孕妇滋补楼上100g”1件,如未能返还,按原价抵扣货款;二、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马宁宁支付赔偿款18990元;三、驳回马宁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元,由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双方诉辩情况,本案争议焦点:1.一审关于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认定是否正确;2.马宁宁是否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最高****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实施)第六条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应对其销售的产品提交进货凭证、检疫审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等凭证,但本案中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无法证明其进货渠道合法,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所售食品质量合格,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主张马宁宁未食用涉案产品,未对其人身造成损害或者影响,不应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最高****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实施)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惩罚性赔偿条款并非建立在消费者实际遭受或者实际需要填补的损失基础上。故此,一审**认定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判令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主张马宁宁不是以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其不属于消费者。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对该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是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提交的淘宝职业索赔联合治理平台截图等证据仅说明淘宝平台针对本案所涉商品订单判定为异常索赔,不能证明马宁宁并非以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故,本院对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2.00元,由杭州市江干区小泰燕食品综合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 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伟
书 记 员 高晶晶
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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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手机上打开支付宝后,在首页界面点击搜索栏。
2、在搜索界面输入我的快递,然后点击“搜索”。
3、进入搜索结果界面后,点击“我的快递”。
4、进入我的快递界面后,点击顶部的查询单号。
5、进入查询单号界面后,输入YT开头的圆通单号并点击“查询”。
6、查询成功后,界面就会显示圆通快递信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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