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公司 个人所得税管理
前沿拓展:
离岸公司 个人所得税管理
关注“离岸公司”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现象
■ 藏海川
据报载,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离岸公司中有20多万家与**有关,因此通过设立离岸公司来实现个人所得税管理等目的已不再是个别现象。
何谓“离岸公司”
近年来我国外商投资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东南沿海某省的统计数据显示按人数统计2002年该省第一大外商投资来源地不是美国,也不是与该省相邻的**,而是一个不为人所知的加勒比海岛国英属维京群岛。其实近年来通过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地注册所谓的“离岸公司”,再通过离岸公司返回大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了不少内地企业间公开的秘密。离岸公司,简单的讲就是注册地和经营地相分离的公司,离岸公司的股东、董事和管理人员一般也不是注册地的居民。世界上著名的离岸公司的注册地有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巴哈马等,它们几乎都有共同的特点:注册手续简便、对资本流动几乎没有限制、对不是在注册地进行的经营活动几乎不征收任何税、保密性好。内地企业在上述离岸地设立离岸公司,其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在美国、**或新加坡等地上市;设立控股公司,进行资本运做;进行税收筹划等。
公司注册地的选择
世界上存在众多可供离岸公司选择的注册地,比如说像上文提到的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加勒比海岛国,此外还有象比利时、**、澳门等,因此注册离岸公司的首要问题是解决在何处注册的问题。由于英属维京群岛在是否可以发行不记名股等问题上采取了更为宽松的态度,因此对**大陆企业而言,如果该企业没有在海外上市的计划,英属维京群岛不失为是一个理想的注册地。
其实**国内不少大型上市企业的上市过程中离岸公司起到了关键作用,不管其最初的目的如何,离岸公司的设立在客观上为这些上市公司进行税收策划提供了方便。本文通过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来说明离岸公司与税收的关系。
离岸公司可规个人所得税管理收
我们首先假定**的一家以对外出口为主营业务的国内企业A,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有两个股东(股东B和股东C)。如果该公司选择设立在国内,则在税务方面该企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需要交纳33%的企业所得税;在增值税方面存在先缴后退的问题,在当前出口退税存在严重拖延的形势下,必然挤占企业的大量资金。
此外,A公司的某个股东出于种种考虑想要将其在该企业中的股份转让给A公司的另一个股东时,由于我国不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该转让无法进行。如果转让给其他人的话,对于转让所得该股东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视该股东是法人还是自然人而定),更不必说A企业自身未必能获得自营进出口权,如果必须通过外贸企业进行**的话,企业的经营成本会进一步上升。
现在我们假定该企业的股东通过设立离岸公司来完成它的经营活动,来看一下上述情况有哪些变化。就设立离岸公司而言,可以采用由股东B和股东C共同设立一个离岸公司的方法也可以采用分别由股东B和股东C设立两个不同的离岸公司的方法,出于税收的考虑后一种方法更好一些。首先,由股东B和股东C分别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一个国际商业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D和公司E),由于英属维京群岛的国际商业公司法规定可以设立一人公司,所以上述设立过程没有任何问题。其次D公司和E公司转回国内投资,和国内已设立的A公司成立中外合资企业F。现在我们看一下如果该中外合资企业代替内资企业A从事出口业务,首先由于企业F是中外合资企业,其自营进出口权的获得远较一般内资企业要容易。并且就税收而言存在以下变化:
首先,所得税负担大大降低。尽管我国对中外合资企业的所得税的规定较为复杂,但存在种种减免税措施,特别是对于以出口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更是如此。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向股东借款将该借款作为投资总额的一部分,并在借款合同中规定极高的利息从而达到快速收回投资和规个人所得税管理收的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通过类似于转让定价的形式来实现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目的,以上述F公司为例,假定F公司所出口货物的最终买方是美国的企业,F公司的最终控制者B和C可以通过在英属维京群岛设立一家专为实施上述个人所得税管理目的的公司G,然后先由F公司和G公司签订货物出口合同,再由G公司和最终买方美国企业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给美国企业。在F公司和G公司签订的货物进出口合同中将货物的价格定的极低,从而使F公司的帐面利润很小甚至是亏损,而在G公司和最终买方美国企业的买卖合同中G公司按正常的价格卖给美方。由于G公司的设立地英属维京群岛对上述交易产生的利润不征收任何所得税,因此通过上述交易,F公司的最终控制者B和C将利润从国内转移到国外从而达到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目的。
其次,根据《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不是采用先征后退的方式,从而F公司规避了对其资金的大量挤占。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主要从事外贸出口的企业是如何通过设立离岸公司的方式来达到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目的的,对本文开头所提到的南方沿海某省外商投资中出现的所谓怪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但应当指出的是利用离岸公司来进行税收策划从更高的道德标准看是一种不恰当的行为。
来源:环球网
《**》10月11日文章,原题:伦敦金融城正在藏匿从全世界偷来的钱1969年,在英国海外属地开曼群岛通过首部允许秘密离岸信托的法律两年后,一份官方报告就发出不祥的预警。该报告警告称,一股来自私人开发商的诱人合作浪潮正在席卷这些岛屿。开曼群岛迅速成为第一个被隐秘金融俘获的地区。
这只是一个涉及全球各种秘密可疑金融交易的现代体系的开端,这个体系中有五花八门的诡计与囤积财富行为。如果说有一个国家位于该体系的正**,那么它就是英国。连同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的海外属地,英国在全球藏匿现金和资产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正如英国保守**一名成员在上周所说,英国是“全世界洗钱之都”,而伦敦金融城——英国的“镀金”金融中心——则是该体系的核心。
从设计上来看,这个离岸体系盘根错节。许多复杂且不透明的工具,包括离岸信托、税收漏洞和空壳公司等,再加上银行保密和疏忽大意的金融监管,将富人的资产笼罩在模糊的法律迷雾中。其中最重要的是个人所得税管理天堂,如库克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泽西岛等,这些地方能像**者的港湾那样运作。
一些个人所得税管理天堂比许多人想象的更靠近本土。长期以来,美国一直是这个秘密体系的一大组成部分,特拉华州的空壳公司和南达科他州的信托公司都不为人所知。在欧洲,包括卢森堡、爱尔兰和瑞士等在内的一系列国家也在提供个人所得税管理路线。
但英国的网络肯定是最大的。税收公正组织发布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天堂排行榜显示,英国及其各离岸“卫星”组成的“蜘蛛网”排名第一,帮助政客、名人藏匿财富的公司很多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的。伦敦金融城位于网络的正中心。通过国际股票上市、货币交易、债券发行等方式,伦敦金融城处理来自世界各地的各种正规金融活动。但这里也是更黑暗的全球离岸体系的主要神经中枢,隐藏并守护着全世界被盗的财富。
作为曾经为大英帝国源源不断输送资金的金融心脏,伦敦金融城已将其重塑成各种国际资本流动的关键通道。至关重要的时刻出现在去殖民化时期,当时的英格兰银行让英国成为新出现的欧洲美元(指储蓄在美国境外的银行,不受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监管的美元——编者注)的“主场”。这是一个几乎不受任何监管、利润丰厚的离岸空间,并与英国经济分开。以美国的银行为主的外国银行能在其中做它们在国内做不到的事情。
上世纪70年代,这个快速增长的市场开始与英国的各个人所得税管理天堂融为一体,从而形成一个无缝连接的全球网络。从那时起,英国的各个人所得税管理天堂就成为全球各种金融活动的集散地,并且通常将会计、银行和法律业务交给伦敦金融城的公司处理,无论这些活动是否合法。二者的联手导致不可估量的损失:各种企业每年利用个人所得税管理天堂逃税约2450亿至6000亿美元。个人也在这些地方藏匿大量财富。
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暴露金融体系的过度挥霍后,伦敦金融城曾开展一些改革。但如今,随着对危机的记忆开始减退且英国“脱欧”开始产生不利影响,英国**想要复兴伦敦金融城的“黑暗艺术”。该**在今年7月发布的一份关键指导文件,清楚地释放向更宽松时代回归的信号。在该文件中,暗示低税收、轻监管和宽松执法的“竞争力”和“竞争”两个词出现15次以上。
然而,英国对可疑金钱的顺从是在弄巧成拙。英国过度强调“竞争”的金融中心是一种诅咒,将导致严重后果,包括地区不平等、经济不平衡、生产力下降、投资停滞、资产价格上涨和政治**等。实施多年紧缩政策且正处于食品和燃料短缺之际,英国将承担不起运行超大伦敦金融城的代价。
但受害最深的还是这个世界。这个离岸体系致使繁荣富足仍然仅属于少数人。为推翻被**暴露无遗的不平等和不公正,我们必须与个人所得税管理天堂以及在伦敦保护它们的既得利益者进行斗争。(作者尼古拉斯·沙克森,王会聪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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