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向总公司支付管理费用相关规定(不是外商投资企业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支出范围)

前沿拓展:

外资企业向总公司支付管理费用相

B

30+50+80=160(万元)。管理人员工资100万元,支付企业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30万元,属于“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10万元属于“支付的各项税费”。


从2007年外资银行在华设立法人银行至今,**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近15年,德意志银行**区总经理、德银**董事长朱彤认为,以2018年作为一个分界点,过去的三年多时间里,**金融开放的速度和效率超乎想象。

“我们是实实在在感受到了,并且从中获益了。”朱彤近日继2018年之后再次接受第一财经记者独家专访时表示。

2017年**金融业开放全面提速,改革进入深水区。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我国共批准了外资来华设立100多家各类银行保险业机构,10家外资控股的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6家外资企业征信评级支付清算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最新数据显示,2018年到2021年,外资累计净增持境内债券和股票超过7000亿美元,年均增速34%,未来潜力巨大。

按照有关承诺,**金融业开放逐步转向负面清单模式。获得“入场券”的外资金融机构,未来要如何在这片广阔的市场找到自己的**和方向,把握发展的机遇?朱彤认为,外资机构要做雪中送炭的事,要寻求增加价值。对于未来的业务增长点,她表示,除跨境业务外,财富管理、ESG也是接下来**市场的机遇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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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速度超乎想象

“3年多时间过去,高层表态的这些内容全部落实了。”在谈到最近几年以来**金融业改革开放的进程时,朱彤对第一财经记者如是说。

对于德银**而言,最直观的体现就是,“一年一个牌照,年年都有好消息”,朱彤说,开放的步伐如此之快,这是超乎她几年前想象的。

2019年9月3日,德银**获得了**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审核颁发的A类主承销业务资格,成为首批获得该资格的在华外资银行。此前一年,德银已取得进入银行间市场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分销的一般承销资质。

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市场的A类承销资格,这意味着**近百万亿规模的债券市场更大限度的向外资机构放开。A类主承销业务可以拓展到所有地域客户发行人的中票、短融、定向工具以及资产支持票据等各种类型的债务融资工具。而过去外资行在债券市场承销的产品主要为境外主体发行的熊猫债。

2020年底,德银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牌照,经过一年多筹备,在2021年底得到**及北京监管局的正式展业批准。

2021年4月底,****银行批准德银**取得国内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资格,这意味着德银**将与央行开展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银行票据的回购和中期借贷便利等公开市场业务。

“没想到开放落地得这么快。”朱彤对记者表示,拿到牌照后,经过一段时期的筹备,这些新的领域将逐渐变成德银**的新的业务增长点。

2018年4月举行的博鳌亚洲论坛上,央行行长易纲宣布了**金融开放的12大具体举措。

2019年7月,国务院推出11条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对外开放举措进一步细化,并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至2020年。

2019年10月15日,国务院公布并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金融开放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央行表示,2018年以来我国共批准了外资来华设立100多家各类银行保险业机构,10家外资控股的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6家外资企业征信评级支付清算机构。

找到增加值

“入场券”已经拿到,入场后要做些什么?朱彤认为,这是外资行应该好好思考的问题。在她看来,外资行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自己有别于国内金融机构的**,寻求Add Value(即创造增值服务)。

“监管者更看重的还是外资银行能够引入更多国际投资者和发行人,以及海外成熟市场的最佳实践。”朱彤认为,外资要找准自己的差异化优势,做“雪中送炭”的事情。

自从2004年**允许境外机构通过QFII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后,德银成为了最早一批获得QFII托管资格的外资机构。债券通“北向通”开通至今4年,德银一直是债券通中非常活跃的做市商之一。朱彤认为,这些原本拥有的境外的客户群体是外资机构更需要抓住的,随着**资本市场越来越开放,**币资产的吸引力提高,这些客户的需求会越来越多。

外汇局近日发布最新数据显示,2018年到2021年,外资累计净增持境内债券和股票超过7000亿美元,年均增速34%。外资在我国股市和债市中的占比保持在3%~5%的水平,和日本、韩国、巴西等发达经济体、新兴经济体相比都比较低,未来提升潜力比较大。

“参与国内本土的托管市场是我们所渴望的,但同时我们也需要着眼于国际机构投资者,过去他们通过QFII、债券通跨境来境内资本市场投资,而现在他们开始在**当地成立自己的证券公司或者资产管理公司,成为新一批的本地公司。”她称。

挖掘新机遇

朱彤认为,和15年前外资进入**市场时一样,她依然看好外资在**市场未来的发展前景。其中,她最看好的是财富管理的领域。

“**经济经过多年的高速发展,民众有了一个财富的积累,尤其是富裕阶层的财富管理,未来很有机会。这也是德银**接下来想发展的方向之一。”朱彤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德银**目前已经有私人银行的牌照,接下来想在资管方面有进一步突破。

其次,“双碳”也是朱彤认为的另外一个业务增长点。

“在德银,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不是被单列为一个额外的业务线,而是贯穿于所有业务当中。”朱彤对记者表示。德银集团在2012年实现自身碳中和,并计划2025年在ESG融资额达到2000亿欧元,去年又将这一目标提前至2023年。

针对这一目标,在**境内的外资机构可以做些什么?朱彤表示,外资机构的客户很多是跨国公司,这些公司在全球有ESG方面的要求,他们在**设立子公司或者合资公司也要符合**当地的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目标,“我们的任务聚焦在如何让国际标准和**标准更好地衔接,起到沟通和桥梁的作用。比如,如何让**的企业到欧洲去发行让欧洲投资者认可的绿色债券。”

此外,朱彤表示,金融科技也是德银**的一个长期致力于的战略方向。不过,她也强调,没有必要一味去赶金融科技概念的“风头”,应该实事求是,立足机构本身和客户的需求。目前来看,暂时还不会成为一个直接的收费收入来源,但在数字化经济的背景下,未来银行业在金融创新领域还可以做很多新的尝试与探索。

拓展知识:

外资企业向总公司支付管理费用相

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属于服务费。

根据《国家**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是说子公司不得在税前扣除,是为了逃税个人所得税管理。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注册税务师协会——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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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向总公司支付管理费用相

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算服务费,就是管理费。

根据国税发(2008)86号文件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扩展资料:

从企业所得税看,办事处由于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没有业务收入,不存在利润,也就没有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分公司而言,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也可以汇总后由总公司集中缴纳。

对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的,由总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已在总机构汇总缴纳的证明,分公司凭此证明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相关手续。一般来说,汇总纳税优于**纳税,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

从增值税上看,办事处由于不从事经营活动,所以在当地无需缴纳增值税;而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在当地缴纳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问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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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向总公司支付管理费用相

  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算服务费,子公司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出台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逃税和个人所得税管理。

  国家**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8】第086号 发布时间: 2008年08月14日 状态: 有效

  国税发〔200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境内,属于不同**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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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向总公司支付管理费用相

  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算服务费,子公司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出台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逃税和个人所得税管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原外资税法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本条改变了原外资税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不得扣除。现行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之间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和专门化、专业化,从节约企业成本角度等考虑,对于企业的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委托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来完成,较之企业自己去完成可能更为节约,所以就出现了企业之间提供管理或者其他形式的服务这种现象。但是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对属于不同**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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