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公司条例》第32章(**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
前沿拓展:
**的《公司条例》第32章
一、 **税收居民身份
《内地和**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是内地和**地区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重要依据。
**税务局2006年第44号指引对《安排》的若干条文作出了释义。随后,国家**发布《关于〈内地和**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同时生效了一份议定书。
2008年、2010年、2015年又陆续签署并生效了第二、三、四议定书。自此,《安排》与四个议定书构成了内地和**之间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完整税收协议文本,是协调划分两地税收管辖权并对两地纳税人共同适用的法律规范。
对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是享受协定待遇的前提。
在**特别行政区,对个人居民的界定包括:通常居于**特别行政区的个人及临时在**工作、居住的个人,在某课税年度内在**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300 天的个人。
二、 **法人居民身份
根据**税务局的解释,按照**《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的具有法团地位的公司,只须向内地有关当局提交**的公司注册登记证书副本,或商业登记册摘录的核证本,便可证明其**居民身份,无需向本局申请居民身份证明书。
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申请享受内地和**税收安排的**法人企业都是按照**《公司条例》第32条成立的,都能够提供商业登记核证本证明其**法人居民身份。
但是,**法人居民除了按照**《公司条例》第32章,在**注册成立的法人公司这种常见情况外,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在**以外成立的法团公司。这种特殊情况下的公司,也可以被认定为**法人居民,但是这类公司没有**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颁发的商业登记核证本。这种特殊情形包括两类:
第一种情况,**法人公司A,在内地成立法人公司B,但是B的实际管理机构是A公司。根据国税函[2007]403号文第三条规定,B公司具有**法人居民身份,属于在**以外成立的法团公司;
第二种情况,**法人公司A,在**和内地以外的第三国(或地区)C成立法人公司B,但是B的实际管理机构是A公司,根据国税函[2007]403号文第三条规定,B公司具有**法人居民身份。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企业是在**以外成立的法人公司,即使能够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也不能享受内地与**的税收协定安排。因为这类公司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不在**,因此该公司属于受控制的一方,不具备“受益所有人”身份,不满足享受税收协定的前提条件。
尽人皆知,无论是哪个国家,税收问题都是至关重要的,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与民生之间的关系还是非常密切的,**也不例外,但由于有很多人因为某些原因,该公司一直没有进行做账报税,那么,到底可不可以不做账报税呢?又会有哪些风险?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说明。
**公司可以不做账报税吗,会有哪些风险?
**公司可以不做账报税吗?
根据**新《公司条例》(第622章)中规定,已经成立的**公司每年都必须进行做账及审计报税,其需要委托给**持牌核数师进行做账并出具审计报告,之后把核数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税务局下发的税表一并提交给**税务局报税,税务局收到后会根据提交的审计报告和税表评估该公司是否需要交税,如果是盈利的,则会下发交税通知单,届时公司只需要按时交税即可,但如果公司该财政年度是亏损,那么就不必交税。
但如果**公司未按规定不做账报税的话,就会有以下风险:
首先,被税务局发现该公司财政年度未按规定进行做账报税时,公司所属的银行账户将会被冻结。
其次,将会被处以高额罚款,罚款的金额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如果未处理,将会被**至**,如果还未缴纳罚款就会被拉入**失信人名单,严重情况下,甚至还会被判处监禁。
再次,公司办理其他业务会受到影响,比如加入新的投资人改股改董之类的事宜等。
最后,公司资信会受到严重影响,比如公司投标、向银行贷款、融资上市等事宜,会因为没办法出示审计报告而受到影响。或者如果要加入一个新项目,项目方基本也会要求出示过往公司的审计报告,如果无法出示,有很大可能会导致合作失败。
以上就是**公司不做账审计报税的后果了,另外,其实如果您的公司没有正常经营,未开展任何业务的话,可以不用做账审计而进行零申报,但报税是一定要的,也就是需要填写并提交税务局下发的税表。
**公司可以不做账报税吗,会有哪些风险?
看了以上之后,想必大家也都清楚做账报税的重要性了,额外需要提醒的是,其实报税并不等于交税,只要公司是盈利的,才需要交税,反之则不必。所以大家一定不要想着省点钱而不做账报税,那样结果完全是得不偿失的。
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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