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转让股份给内地自然人(境外自然人转让境内公司股权)
前沿拓展:
外资公司转让股份给内地自然人
转让时需要注意的是:
有限责任公司
1、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能随意转让,应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由法定的一定人数股东组成,转让的一般程序是:股东向董事会提出转让申请,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经法定人数股东同意后方可转让。
2、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基于彼此的信赖而建立起来的,兼有资合与人合的特点,为了维持公司股东彼此信赖的需要,为了维护公司内部的稳定性,保持股东间良好的合作关系,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首先考虑在公司现有的股东间进行。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3、如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受让权。因此,如果股东想将自己的出资(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书面声明其放弃优先购买权,在此之后,转让方与受让方才能进行转让股权的谈判,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4、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中最重要的环节,必须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条款内容建议由律师或专业人员起草。
5、股权转让应向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注意回避一人股东公司的存在,我国《公司法》除了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外商独资公司存在外,并没有赋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合法地位。
另持有股份的董事、监事在公司中因居于特殊地位,他们的出资转让从保障全体股东利益,保障公司稳定的角度应要求更为严格一些。
股东由于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继承、遗赠而发生的出资转让问题。**依法强制执行原股东的财产而发生的出资转让问题也应在股权转让上得到重视。
另隐名股东问题应当注意,遇到争议与**时,其**成本较大,风险也大。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资本分成均等的股份并由股票的形式表现出来。股票有限公司股东股权的转让表现为股票的转让。
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使股票交易市场走向有序化,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做了必要的限制,即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其中,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而不记名股票的转让,则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权利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转让的效力。这就意味着股票的转让必须经过证券经纪商,而不得在交易双方之间直接进行。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主要包括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及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我国法律对其做了更严格的规定,其股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自经营的产业,股权转让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因股权转让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中华****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又如,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转让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者非**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再如,除非外方投资者向**投资者转让全部股权 ,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应尽量详尽。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转让股权的分额及其价格;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受让方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协议的生效与终止;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法定手续才能正式成立。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值得注意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因股权转让而变更股权的,应向审批报送下列文件: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企业原合同、章程极其修改协议;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定的并经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因转让股权涉及到转让方、受让方及原股东权益保护,也涉及到公司本身和第三人的利益。
案例讲解:外籍个人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来源:骏哥整理 **财税浪子
外资税务案例001沪市上市公司伯特利美籍股东袁永斌曾适用外籍个人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案例】伯特利(603596.SH)于2018年3月19日发布IPO招股意向书附录,披露向外籍个人股东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了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八款关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袁永彬(美国国籍)在本次权益分派中送红股及现金分红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免征。
【观点】
第一、本案例涉及的政策依据
《**、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一项已经执行了多年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二、被投资企业是否具有外商投资企业身份
根据招股意向书附录,安徽省商务厅于2007年2月28 日出具《关于同意外资参股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的批复》(皖商资执字【2007】121 号),同意前述股权转让事宜及相应签署的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安徽省****于 2007 年 3 月 1 日向伯特利有限颁发《中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皖府资字【2007】72号)。…………安徽省****于 2016 年 5 月 4 日为发行人换发《中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皖府资字[2007]72 号)。换发的批准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第三、需要关注的重大时间节点
2016年1月21日,发行人股票正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证券代码为“835470”,证券简称为“伯特利”。
2016年5月发行人完成新三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备案。截至2016年2月29日,发行人已向上述7名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987.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12,505.29万元,其中计入股本987.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11,518.29万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出具……(股转系统函[2016]3724号),确认对发行人本次发行987.00万股股票进行备案。……B、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依据……由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协商沟通后确定为12.67元/股。
2016年9月,发行人进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华普天健出具的发行人2016年1-6月的《审计报告》(会审字[2016]4411号)的财务数据为基础,以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总股本数15,987万股为基数,向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6股,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1.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
2017年1月26日发行人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2018年3月19日提交A股IPO招股意向书。意向书附录针对送红股及现金分红披露:
发行人根据《**、国家**、**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及《**、国家**、**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截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16年9月28日,发行人自然人袁永彬、熊立武、王旭宁、王漫江、史正富等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期限(自发行人股票于2016年1月23日在新三板挂牌之日计算)均在1年以下。因此,在发行人分红派息时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可暂不扣缴,而在后期发生股权转让时再依据财税〔2014〕48号文的相关规定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金额。因此,发行人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北京分公司实施本次权益分派时,未扣缴自然人股东在本次权益分派中对应的个人所得税。
鉴于发行人已于2017年1月26日终止其股票在新三板挂牌,上述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再属于“挂牌公司股票”。经项目组建议,发行人协调熊立武、王旭宁、王漫江、史正富等4位自然人股东缴纳了本次权益分派中送红股及现金分红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照财税〔2014〕48号中的规定计算,其中计算“持股期限”的“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为公司股票终止挂牌之日。
根据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第二条第(八)项关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袁永彬(美国国籍)在本次权益分派中送红股及现金分红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免征。
综上,经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及分红转增时,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均履行了相应的缴税义务。(骏哥 2020年1月15日整理并讲解,实际讨论周期是2020年1月15日至21日)
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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