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条例豁免权(**公司条例)

前沿拓展:

**公司条例豁免权

证人作证问题,是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中的重大问题。长期以来,人们在抱怨证人作证难的同时,却忽视了对证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人们在一味追求证人出庭作证率的过程中,同时又淡漠了与此相关联社会关系的保护。因此,关注和重视证人权益,加强与此相关联社会关系的保护,实现利益价值选择的均衡,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其中,证人作证豁免权问题,就是一个具有重大的研究价值与现实意义的问题。
  一、证人作证豁免权的界定
  “豁免”(Immunityty)一词,通常具有“免除”、“免去”的意思;相应地,“证人作证豁免权”(Immunityty of witness)的内涵,要比通常所说的“证人特权”(Pivilege of witness)或证人的“证言拒绝权”等含义丰富得多,它是特指对于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在特殊情形时,法律免除其作证义务的权利。其核心内容在于:“一个证人可依法对已掌握的有关涉及案情的事实不予陈述,拒绝法庭对其进行的调查询问以及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1}(P113)
  可见,在此定义中,证人享有“作证豁免权”的前提,在于他/她[1]首先应是个“证人”,也就是应当具备证人的资格,这点非常重要,因为如果一个人连“证人”都不是,又何以谈“作证豁免权”呢?
  同时,这个证人还必需是“负有作证义务的”,这是否意味着还存在“不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笔者认为,是存在的。哪些人?就是被免除作证义务的人——这难免有循环论证之嫌。但不能作如此字面的理解,因为如果肯定了“不负作证义务”的证人的存在,实际上就是肯定了知道案情的“证人”可与其“作证义务”相分离的观点。
  而按照传统理论,证人的适格性与可强迫性是相一致的,或者至少是“相联系”的。{2}(P189)凡是证人,都有义务作证,这是我们的一贯立场,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就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真如此吗?笔者不以为然。因为证人的适格性(Competence)的关键,主要是解决证人能力或者证人资格的问题,也就是哪些人有权作证。一般认为,自然人只要具备四个条件,就有资格作证:(1)有感受和记忆能力;(2)能正确表达;(3)亲自耳闻目睹了案件事实;(4)理解宣誓作证的义务。而证人的可强迫性(Commpellability),是指对于适格的证人可以强迫其出庭作证,对于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将给予一定的惩戒。在证人的适格性与可强迫性的关系上,一般学者认为,“证人的适格性是可强迫性的前提,不具有适格性的人,就不具有可强迫性;具有可强迫性者,必须是适格的证人。”这实际上是同义反复,而对问题的另一方面——“具有适格性的人,未必可以强迫作证”,却避而未谈。笔者认为这是不全面的,事实上,证人的适格性与可强迫性是可以分离的,“证人作证豁免权”就是这种分离的体现。
  另外,关于“证人作证豁免权”的性质,有学者认为,它是一种“公法上的抗辩权”,并阐述道:“将证言拒绝权的性质界定为公法上的权利,其实就是将证言拒绝限定为法定权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才有可能行使该权利。这样规定的目的,一可以排除证人等基于民事实体法上意思自治等原则将私法权利扩大为公法权利,二可以明确该权利的重要性质,禁止证人滥用该权利。”{3}(P997)笔者认为,这种将“证人作证豁免权”的性质界定为“公法上抗辩权”的作法,有失偏颇。毫无疑问,证人作证涉及到公共利益,它具有公法上的属性,但同时它有时又会体现出私法上的特点,这在民事案件上表现得尤为突出。比如,在一货物买卖的合同**中,某享有作证豁免权的证人,就可以通过与一方当事人的讨价还价来决定是否放弃作证豁免权。因此,“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任意处置性,一定程度上也显示了这种权利的私权性质。所以,“证人作证豁免权”——恰当的说,兼具公权与私权的特性。
  二、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体现
  证人作证豁免权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务特权
  证人有权就有关公务秘密的问题拒绝回答。例如,英国法律规定,本国国王(或元首)、外国国王(或元首)、驻外大使、高级专员和外交官,不能被迫作证;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72条、第273条和第274条对此也予以有条件的承认,该法规定“以官吏或曾为官吏的人为证人而就其职务上的秘密进行询问时,**应得到该监督官厅的许可”,以内阁**大臣、其他国务大臣、众议院、参议院议员或曾任其职务的人为证人,而就其职务上的秘密进行询问时,**应得到内阁或众、参议院的许可。而在德国,以法官、公务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为证人时,询问关于职务上应守秘密的事项,以及许可其作证的问题,适用公务员法中的特别规定。我国**地区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
  在美国,联邦**根据透漏的证据会给美国国防或美国国际关系造成损害危险的恰当可能性,有权拒绝提供证据或者阻止任何人提供证据。在合众国诉雷诺兹(1953年)一案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三个非军方观察员在一架军用飞机坠毁事故中遇难,他们的妻子对联邦**提**讼,试图获取空军正式的事故报告(其中一些数据与空军正在试验的电子装备有关)。最后,最高**未予支持,最高**说:军事和国家机密特免权已“在证据法中得到充分的确立”,这项特免权的存在“从未受到怀疑”。{4}(P298)
  可见,对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获取的秘密予以特殊保护,免除其就此作证的义务,这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二)拒绝自陷于罪的特权
  如果证人提供证言,有可能使自己或自己的亲属受牵连以至受刑事追究或被判有罪时,就可以免除该证人提供证言的义务。这一原则是被告人所享有的“拒绝自证其罪特权”(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的延伸,它最早起源于1215年的英国大**,后在世界各国中得到普遍确立。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关于可以使证人或下列的人遭致刑事上的追诉或处罚的证言,证人可以拒绝,关于可以使这些人蒙受耻辱的证言亦同:一:证人的配偶、四亲等内的血亲或三亲等内的姻亲或与证人曾有此等亲属关系的;二、证人的监护人或受证人监护的;三、证人作为主人而侍奉的人。”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84条规定,当对某些问题的回答,将会对证人或证人的有关亲属引起不名誉或使其因**或违警行为而有受追诉的危险时,该证人有权拒绝作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07条第3款也声明,因证人作证,足以致证人或与证人有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姻亲或曾有此亲属关系的人,或有监护关系的人将受到刑事追诉或蒙受耻辱的,有权拒绝作证。
  证人所享有的拒绝自陷于罪的特权不仅适用于民事、刑事审判程序、大陪审团调查程序(美国),而且适用行政的、立法机关的听证、调查程序。{5}(P341)这种特权的特点表现为:(1)在适用主体上,较为宽泛,既适用于证人,又适用证人的亲属[2];(2)在适用事由上,既包括有可能遭致刑事追诉或处罚的事项,也包括名誉上受损(Disrepution)的情形,还有财产上权益受损害的情况。可见,证人享有拒绝自陷于罪的特权,对证人权益保障的力度是很大的。
  (三)“亲亲相为隐”的特权
  这是指夫妻之间或者特定亲等的亲属之间,不得就从对方获知的信息作证或作不利于对方陈述。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凡证人遇以下婚姻关系或亲属关系的,有权拒绝作证:1.系当事人一方的未婚配偶;2.系当事人一方的配偶,包括婚姻关系已不存在的;3.系现在或者过去是当事人一方的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或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或二亲等以内的旁系姻亲。而菲律宾新证据规则第130条第25条“父母子女的特权”中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作证反对其父母及其他直系尊亲属、子女及其他直系卑亲属。而当在一有数位被告的诉讼程序中,证人虽只与该数位证人中之一人有亲属关系,仍有拒绝证言的权利。我国**地区对有关身份关系的规定更为宽泛。{6}(P220)证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绝证言:1.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自诉人之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者;2.与被告或自诉人订有婚约者;3.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自诉人之法定**人或现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诉人为其法定**人者。**《诉讼证据条例》的规定,拒绝作证权主要体现在夫妻之间,任何诉讼事件,都不得强使夫或妻泄露婚姻期间所收其配偶之通讯。而在美国,婚姻特权包括拒绝提出不利对方的证据权和夫妻间的谈话守秘权,但能够证明夫妻间交谈内容的其他人,可以在法庭中予以披露。可见,赋予夫妻和亲属之间的作证豁免权,是世界各国证据立法的普遍趋势。这对于维持人们正常的伦理道德观,不无益处。
  (四)职务上的特权
  这是指证人由于职务上或业务上的保密义务而享有的作证豁免权,它是基于保护特定职务上的社会关系而产生的。至今,在美国享有作证豁免权的职务关系有:律师与其当事人、医生和病人、心理治疗人员与病人、神职人员与忏悔者、甚至**记者、告发人都享有特权(不得暴露提供情报人身份的特权)。而加拿大证据法第41条和42条,也分别规定了对因职业关系所获得的应当受到保密的事项以及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保密事项,证人享有拒绝作证权。
  在日本,医师、牙科医师、助产士、护士、律师、代办人、公证人、宗教在职人或担任过这些职务的人,对由于受业务上的委托而得知的有关他人秘密的事实,有权拒绝提供证言。原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对职务上特权规定的范围更宽、更具体,除上述情形外,还包括法定**人、专利**人、宣过誓的会计员和查帐员、税收顾问和指定的税收**人、药剂师等,因其身份被告知或得知的秘密事项,可以拒绝作为证言提供。
  正是基于对特定领域社会关系的保护,像律师、医生、神职人员等借助其特殊身份而获知的事项,在法庭作证时应当予以豁免,否则,不利于这些行业的发展和职业群体信赖感的形成。
  (五)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排除
  在现代法治国家,基于程序正义的要求,对非法取得的证据一般应予排除,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毒树之果”理论。但它在适用主体上,一般适用于侦查人员或司法人员,而对不负特定职务的普通人来说,一般不适用。对于一些非法定主体,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或由此而产生的“证人证言”,究竟其效力如何,各国法律语焉不详,理论界也缺乏与此相关的探讨。应当说,对于普通主体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证据,或采用非法或不当手段而获取的信息,或第三人通过引诱等方式而从他人所获知的情况,比如通过偷看乙的日记这种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方式而得知的秘密,笔者认为,都应作为“毒树之果”予以排除,相关主体所作的陈述或提供的“证言”,裁判机关不宜采纳。这是正当程序(Due process)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延伸体现。那么,这是不是排除了丙的作证资料了呢?笔者认为,不是的。只要经过乙的同意,他仍然可以作证[3],也就是说,丙仍有


来源:环球时报

【环球时报驻**特约记者 叶蓝】**特别行政区**2月24日公布,已将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第241章)订立的《紧急情况(豁免法定规定)(2019冠状**病)规例》(简称《规例》)刊宪,为**推行**支持的防疫抗疫措施包括筹建医院及隔离设施等,提供法律基础。有关规例即日生效。

特区**称,**目前的**形势十分危急,可预见新增确诊病例将继续以几何级数上升,已超出特区**的**防控能力范围。而**的医疗系统、人力资源、抗疫设备及物资等,很快将不足以应付每日数目庞大的新增确诊个案,属于《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下紧急及危害公众安全的情况。为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通过订立《规例》,以允许**豁免某些人士或项目的相关许可、注册及申请等法定要求,以便特区**能够在有需要时更灵活迅速地善用内地的支持及资源,全速开展关键的防疫抗疫项目,以期在短时间内提升**的**防控能力。

据了解,内地医护人员如果没有通过**的考试和许可条例,不允许在港工作。《规例》赋权政务司司长可为预防、抵御、阻延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指明疾病的个案或传播,或治疗感染指明疾病的病人,在顾及各种在《规例》中订明的因素后,以书面方式批准豁免,允许人士或项目无须符合成文法则的若干规定(包括牌照、权限、批准、豁免、许可证、注册、标准或规格的规定)。《规例》将为****为**更有效迅速地提供必要紧急支持提供法律框架。

有媒体24日称,内地方舱医院和医护人员现在不能直接引入**,须符合本地法例规定,因此当港府拟推行全民检测时,就有人质疑港人的人体细胞若送往内地检测,将涉及法律问题。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上周宣布考虑全民检测时已表明,会事急从权。这也是**回归祖国以来,特区**第二次引用紧急条例制定法规。此前在2019年“修例风波”期间,港府曾推出《禁止蒙面规例》,**可据此拘捕在公众地方戴口罩**的市民。但此次的范围远比《禁止蒙面规例》更广。

****持续蔓延。卫生署24日公布,当天新增8798例确诊病例,再创新高,其中仅3例为输入病例。医院管理局公布,23日有50名患者**亡,过去4天共67人离世,累计已有460人在公立医院**亡。此外,公立医院隔离病床使用量为92%,已超出接收病人的上限,医管局员工已有1668人确诊。

据**《**》24日报道,为应对非常严峻的**,特区**23日公布进一步收紧社交距离措施,24日起餐饮处所进一步收紧限制每台人数上限至2人,联同其余仍然获准营运的表列处所,包括商场、百货公司、街市、超级市场等,将全面实施“疫苗通行证”。所有进入上述处所范围的人士均须符合疫苗接种要求,除了获豁免情况外,12岁或以上市民必须至少打一针,并使用“安心出行”;如被发现身处指明处所时不符合通行证要求或没有扫“安心出行”,可各被罚款5000港元。此外,一直到3月9日,市民在任何公众地方包括郊野公园等,无论是否进行体能活动均须戴口罩;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及港铁已付车费区域,一律不得摘口罩饮食。

有港媒记者24日走访深水埗一带,发现市面明显比以往冷清,街市有一半的档口关闭,原本人山人海的街市只有零星市民;食肆和街市均有人在门外驻守,检查市民的“安心出行”及疫苗接种记录,但商场和超市可能因为出入口较多,没有派人检查,部分市民未扫“安心出行”直接出入。

餐饮联业协会会长黄家和称,至今约有2000间食肆要暂停营业,包括酒楼、茶餐厅及小菜馆等,预料数字会持续上升。他估计在4月20日前,全港1.7万间各类食肆中或有三成会暂停营业。“**援港抗疫,还须市民配合”,**网24日刊登的一篇评论称,****的举措完全体现了对**的关怀之情,大大增强我们抗疫的信心,但**市民还须配合安排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共同实现“动态清零”。至于坊间有人鼓吹“与**共存”,其实对**社会并无好处。一来,若任由**扩散,最直接受影响的是老人和小朋友,我们是否能不顾他们的生命安全?二来,**必须与内地采取相同的防疫策略,才有机会恢复正常通关。文章说,**市民要做好自己的本分,包括减少外出、注意个人卫生,当然更为重要的是能接种疫苗的就要尽早接种,“只有市民配合好**的防疫工作,我们才可以真正走出疫境,重新上路”。

拓展知识:

**公司条例豁免权

**税种分为三大类:
薪俸税: 税金为16%
是指个人或都雇员的薪金收入,税金为16%个人秤税有免税额,一般情况下年薪不超过HKD10万,不需要缴纳薪俸税,此税种与公司的经营无关。
物业税
公司或个人都 没有在**购买物业,就不需要缴税,如有习物业,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都需要缴17.5%的税金

针对企业的主要就税收是 利得税16.5%

利得税
最需要关注的税种,也是所有**公司最重要的税种,有利润的情况下才需要缴税,根据公司整个年度的经营情况及做帐做审计报告之后,所出具的报告是亏损或是没 有利润的,税局在三个月之内评税后,将会发出无需缴税的通知函。并将亏损额留到下一年抵扣。**公司的评税标准与**公司不同,没有营业税,内地公司有收 入就必须缴纳营业税:(营业额*5%),而**公司只需要纯利润的16.5%。
举例:
利得税=收入—成本-其它费用开支(为公司营利而产生的开支)
100万(收入)—60万(成本)–48 万(费用)=-8万(纯利润)*16.5% (不用交税)
100万(收入)—60万(成本)–38 万(费用)=2万(纯利润)*16.5% (交税)
利得税申报(也是主要部分)。报税需要分为以下步骤:
(一) 做帐:
出三个报表:1,试算平衡表 2,利润表 3,资产负债表。
整理原始单据,编制记帐赁证,编制明细帐,总分类帐。我们除了为公司做好帐务之外,还为您提供免费的财务咨询服务,以及帮贵公司解决相关难题,以达到合理的税务安排。
做帐所需要的资料:
1、 公司章程
2、 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3、 银行的月结单(对帐单)
4、 银行收款,付款水单(回单)
5、 商业**(INVOICE),订购单,装箱单,运费单
6、 费用开支单据:包括:房租,必须附带租赁合同及收据 ,
7、 员工工资:必须附带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差旅费,办公用品费用,网络费,维修费,机票,快递费,电话费,交通费,汽车费用,水电费等。
若有以上费用单据可以提供,若无就不需要。
(二) 核数师报告 : 需要**持牌会计才有资格出具这份报告,根据公司所提供的帐务资料及公司整个年度发生的业务情况,出具一份相关的证明文件,详细说明了公司的运作情况,业务往来情况,应收应付款项,代收代付款项及公司的营利或亏损等情况出具核数报告,并经股东/董事签名确认之后,再递交税局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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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条例豁免权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虽然只有薪俸税、利得税、物业税3种,但其实**公司只需要缴纳的就只有利得税一种。利得税又称“所得税”,也就是凡是有在**从事贸易活动的公司或团体,都必须要缴纳的一种税项,营业利润在200万港币以下,按8.25%的税率计算,如果利润超过200万港币,则按16.5%计算。并且由于**实施本地来源原则,凡是从**本地获取的利润都必须缴税,但如果是从外地赢取利润的话,那么则无需缴税,可申请离岸豁免。

**公司条例豁免权

**对于公司主要的税收就是利得税,相当于内地的企业所得税。
利得税实施两级制
首200万港币的利润,享受8.25%的税收优惠
其余利润按照16.5%进行缴纳

**公司条例豁免权

和内地的情况有所不同,**不设增值税和营业税,主要直接税是利得税(企业所得税)、薪俸税(个人所得税)和物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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