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分公司所需资料(分公司需要资料)
前沿拓展:
办理分公司所需资料
一下很详细: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
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提交原件核对)。
一、引言
7月4日我们发布了《从法和税的角度看,子公司和分公司如何选择?》一文,讲述了子公司与分公司在法律责任和税务处理上的差异。
如果单从税收利益方面考虑,新设公司早期会处于亏损状态,如果选择分公司,则可以和总公司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起到盈亏互抵的作用。而如果选择子公司,则企业所得税只能**申报。
那么,在新设公司时,是否可以先选择成立分公司,待扭亏为盈后,再变更为子公司呢?
二、“直接”变更的税务处理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层面来看,并不支持分公司直接变更为子公司。通常需要先办理分公司的注销登记,再另外注册成立子公司。然后,将原分公司的资产转移至子公司。
这种情况下,总/母公司可能需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同时,还可能产生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纳税义务,从而增加企业的税负。
三、资产划转及所得税处理
从近几年资本市场公开披露的文件来看,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上市公司较多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
如2021年,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942)发布公告,将分公司资产、负债及人员划转至全资子公司并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告编号:2021-085),采取的就是资产划转方式。
资产划转的具体方式为
第一步
总/母公司先以较低的注册资本设立全资子公司;
第二步
将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及人员,划转至全资子公司,并增加子公司注册资本;
第三步
注销分公司。
按照该处理方式,如符合一定条件,划出方和划入方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在划转当期不确认所得,划出方按资产账面价值确认增资成本,划入方按照资产账面价值确认划入资产的计税基础。
政策依据:
财税〔2014〕109号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但在实务中,资产连同负债一起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存在争议。而从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看,大量的资产划转是与关联的负债一并划转,并享受了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
四、资产划转及其他税种处理
增值税
如果将资产连同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划转给子公司,则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所明确资产范围,仅包括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不包括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
印花税
①划转资产如果包含土地使用权、建筑物、股权、商标、专利等,双方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②划入方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需要按营业账簿税目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中华****印花税法》
土地增值税
如果划入方和划出方均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且采取有偿划转的方式,对划出方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 **公告2021年第21号: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契税
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土地、房屋权属划转,划入方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 **公告2021年第17号:
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五、总结
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形式上属于企业的重组行为,虽然我国针对企业重组有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如果没有正确选择重组模式,可能会产较高的税负成本。
通过资产划转的方式,将分公司的资产划转至全资子公司并进行增资,除印花税外,其他税种均可以适用相关的税收政策从而享受不征收或免税的待遇,可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成本。
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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