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项目(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

前沿拓展:

免税项目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7项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国家**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15项
  (1)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的规定
  ①免征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如: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
  ②免征增值税的劳务(如:污水处理劳务)
  (2)对宣传文化事业实行增值税优惠的规定
  (3)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化肥免征增值税
  (4)融资租赁业务
  (5)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6)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的增值税政策。
  (7)纳税人代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对符合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8)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9)纳税人销**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0)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印刷厂印图书、报纸、杂志和书报,分为两种情况:
  ①纸张是印刷厂提供,税率为13%;
  ②纸张由出版单位提供,税率为17%;
  除此之外,印刷厂还可以印资料、信纸等等,无论是哪方提供的原料,税率统一为17%。
  (11)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2)——(14)一般了解。
  (15)新增: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列举货物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近期很多财务小伙伴关心增值税免税项目。

免税分为临时免税、法定免税和特定免税。

现在提供家政服务还免税吗?

2021年捐赠扶贫货物还免税吗?

……

本篇就带着大家梳理一下到今天为止最新增值税临时免税项目。

免税项目(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

NO.1 社区家庭服务业

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 ** 发展改革委 ** **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 发展改革委 ** **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NO.2 扶贫货物捐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 **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NO.3 经营公租房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2019年第61号)

NO.4 进口种子种源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 海关总署 国家**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

NO.5 边销茶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 **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公告2019年第83号)

NO.6 国产抗**药物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病**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公告2019年第73号)

NO.7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 **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2019年第67号)

NO.8 科普单位的活动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 **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

NO.9 图书批发、零售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 **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

NO.10 **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率150%的单笔**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18〕91号)

《** **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0年第2号)

NO.11 文化企业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报、**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报、**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政策依据:

《**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 国家** **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海关总署**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36号)

NO.12 **防控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感染的肺炎**的,免征增值税。

4.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5.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6.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7.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公司取得的农户**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8.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9.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10.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公告2020年第5号)

《** **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25号)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感染的肺炎**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0年第8号)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感染的肺炎**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0年第9号)

《**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0年第13号)

《** **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0年第22号)

《**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0年第24号)

《** **关于支持**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公告2020年第28号)

《** 海关总署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感染的肺炎**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海关总署 **公告2020年第6号)

《**国家**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NO.13 债券市场

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

NO.14 货物期货交割

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 **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0年第12号)

NO.15 孵化服务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 ** 科技部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NO.16 冬奥会

1.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2.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分成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赞助收入、特许权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发行纪念邮票、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5.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向分支机构划拨所获赞助物资免征增值税。

7.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赛后再销售物品和出让资产收入免征增值税。

8.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餐饮服务、住宿、租赁、介绍服务和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9.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除转播权收入)。

10.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转播权收入免征增值税。

11.对**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2.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3.对**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4.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免税清单由北京冬奥组委报**、**确定)。

15.免征参与者向北京冬奥组委无偿提供服务和无偿转让无形资产的增值税。

16.对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

17.对中方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

18.对奥林匹克转播服务公司、奥林匹克频道服务公司、国际奥委会电视与市场开发服务公司、奥林匹克文化与遗产基金、官方计时公司取得的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9.对国际赞助计划、全球供应计划、全球特许计划的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根据协议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组委)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 国家**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 **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关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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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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