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条件)

前沿拓展: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纳费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由各地税务机关负责本辖区范围的征收。纳费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需处以滞纳金和罚款的,由县、市****规定。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扩展资料:

教育附加税申报要求规定:

1、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3、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教育费附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今年以来,**会同有关部门一起出台了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等一系列降费措施,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支持**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相关降费政策都有啥,小编帮你理一理。

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受**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自2020年2月起,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支持**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国家医保局 **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免征城建税及附加

纳税人运输**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感染的肺炎**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感染的肺炎**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关于支持新型冠状**感染的肺炎**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感染的肺炎**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 **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0年第25号)

注:根据《** **关于支持**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公告2020年第28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感染的肺炎**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0年第8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感染的肺炎**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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