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文化事业建设费2022年是否减免)
前沿拓展: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
国地税合并后,业务范围中各有自己熟悉的几个税费种,彼此交流经常可以互补,不过有一个费比较特别,似乎大家都不太熟悉,那就是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自1997年1月1日起开征,仅针对两个行业征收,一是广告业,二是娱乐业。开征的时候是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随着营改增的推进,2013年广告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税局征收,2016年娱乐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税局征收。
正因为征收范围相对比较窄,关注度较低,且中间又经历了管理机构的变化,如同一个孩子从原生家庭过继给另外一个家庭,两个家庭对这个孩子都没有足够的亲切度,导致这个费种,大家普遍感觉不熟悉。
最近,我就遇到两个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的事情。第一件事是我在做企业纳税情况案头分析的时候,通过金三系统查询,发现一户广告业纳税人,该单位历年已缴税费金额中没有一分钱文化事业建设费,这样明显的问题如同摆在秃子头上的虱子,于是通知相应的管理机关,要求其补缴费额数万元。
另一件事情是一个企业打过电话来咨询,该公司经营的多种业务,包括广告业。税务管理员要求该公司所有的收入按照费率计算补缴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财务人员感到很困惑,问该不该这样计算。
由此可见,虽然这个费开征年限不短了,但税企对该费如何缴纳依然觉得比较陌生,我们下面通过八个问题来了解一下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谁来缴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人有两类,一类是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一类是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这里可以明显看出,提供广告服务的个人是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而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需要缴纳此费。
另外,该费还规定有扣缴人,如果是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二、广告服务是什么意思?
一个广告,会涉及到广告**、广告策划、广告设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播映等若干个环节不同性质的收入,那么是否这些收入都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呢?
我们首先看看36号文中对广告服务是如何定义的,《** 国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通过这个定义,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广告**收入、广告发布收入、广告宣传收入、广告播映收入、广告展示收入都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而广告策划收入、广告设计收入、广告制作收入、广告咨询收入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会议展览服务不属于广告服务,也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娱乐服务是什么意思?
根据《**国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对娱乐服务的界定我们需要严格按照上述定义来甄别,不能随意扩大。比如大家通常会把拍电影电视剧的行业称为娱乐圈,但按照36号文的规定,拍摄电影电视剧的行为属于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服务,不属于娱乐服务。
四、费率是多少?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是3%。这个标准相当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了,所以对上述两行业来说,此费的负担大约相当于另外一个增值税,并不是一个小费种,不容忽视。
五、计费销售额如何计算?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或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娱乐业的计费销售额好掌握,广告服务的计费销售额是差额计费,扣减的时候需要凭合法有效凭证扣减,这个合法有效凭证,应该如何掌握呢?应该是增值税专用**和增值税普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计费额是含税收入,也就是说如果取得了100万元的广告**收入,支付给广告发布者60万元,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100-60)*3%=1.2万元。
六、优惠政策有哪些?
第一个优惠政策: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人问:这里的起征点金额是多少?是否可以按照国家税务公告2019年4号提高到月不超过10万元(季30万元)?总局的官方回答是:增值税起征点,按照《中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
意思是说文化事业建设费并不按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额度自动提升,目前仍然是月销售额2万元免征。只有一个阶段有特殊优惠规定,那就是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二个优惠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省决定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所以对于地方企业来说,具体减征幅度需要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
七、是否需要**?
只要是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
八、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人、扣缴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可以说是一个与增值税同进退的费种了。
通过上述八个问题的梳理,大家是不是对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缴纳有了一个更清晰的认识呢?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税率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提示:可以按大中小县10:8:6:4记忆。
(四)应按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五)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税
1.国家机关、**团体、军队、由国家**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
2.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3.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含农副食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4.开山填海,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5至10年。
5.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土地,免征
6.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反之纳税,免、纳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按面积计算。
7.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中用于地质勘探、钻井等施工临时用地暂免。
8.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外、与社会用地未隔离的暂免。
9.企业厂区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厂内要交)
10.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
11.2020.1.1-2022.12.31,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办公、生活、非直接仓储不免)
12.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
二)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减免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六)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商品房:交付次月。
2.购置存量房:签发房屋权属证书次月。
3.出租出借:交付次月。
4.出让转让:合同约定交付次月,无约定则为签订次月。
5.新征用耕地: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
6.新征非耕地:批准征用次月。
7.转让所有权的:应纳税款计算截止当月底
(八)纳税地点
土地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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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耕地占用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纳税人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三)税率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四)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加按150%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150%
(五)税收优惠
1、免征:
(1)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院机构占用耕地
(2)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
2、铁路线路、公路线路、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2元/平米征收。
3、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
4、免征、减征的,后改变用途,补缴耕地占用税。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七)纳税期限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十、房产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包括经营管理单位、集体单位和个人、房产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4无租适用其他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三)税率
自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1.2%
出租非居住的房产12%
①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出租后用途)4%
②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4%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五)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
2.由国家**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
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6.按**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
7.为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对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
8.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
9.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免征。
10.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大修期间免征。
11.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租,无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免征。
12.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分别征收或免征。
13.由**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
14.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征收。
15.2019.6.1-2025.12.31,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用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
16.2018.1.1-2023.12.31,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浆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免征。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当月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建成次月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办理验收手续次月
4.购置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次月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次月
6.出租、出借房产,交付出租、出借房产次月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使用或交付次月
8.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七)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八)纳税地点
房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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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识: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不是增值税税额的3%,而是计费销售额的3%。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或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扩展资料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参考资料来源:国税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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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
不是,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参考文件第三条】
** 国家**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或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四、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八、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
请参照以下两个文件执行:
** 国家**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3〕8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全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或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四、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七、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八、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 国家**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财综〔2013〕10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 国家**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等纳税人负担,现就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 国家**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处理的,不再调整;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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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
不是。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中华****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或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四、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八、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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