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证明材料)

前沿拓展:


《中华****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正式实施一个月了,近日进行再次仔细研读,和大家一起分享我对印花税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相关规定的学习笔记。

一、《印花税法》对计税依据的相关规定: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七条 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税法在计税依据部分主要延续了现行政策和征管执行实际,重点明确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几个方面事项。(一)明确印花税计税依据不含列明增值税金额。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明确记载资金账务印花税缴纳规则。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三)明确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四)明确金额不定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确定规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二、《印花税法》对应纳税额的相关规定:第八条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第九条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十条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第十一条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对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情形,如何调整确定计税依据以及补税退税内容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有利于规范征收管理和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一)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二)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三)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四)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五)应税凭证金额为**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币汇率中间价折合**币确定计税依据。(六)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七)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八)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为便利纳税人申报缴纳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国家**关于实施<中华****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基本延续了现行政策和征管执行实际,未进行大调整,相对于原条例,《印花税法》把一些单行文件规定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提高了《印花税法》实际应用性,通过发布执行口径方式将实际执行的问题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可**作性更强。

(本文部分内容来源网络,个人进行整理和谈了一点学习思考,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工作依据,受限于个人水平,难免有理解偏差和疏漏,欢迎大家共同交流,共同提高!)

拓展知识:

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或税基,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所谓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利润,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这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坚持的一项原则。

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是指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经过计算得出的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所得税金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乘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境内,但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作为组织单元的多种模式之一,按照一定的组织规律,有机构成的经济实体,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品或服务换取收入。
《中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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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不等同于收入,根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同时,根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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