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后工资计算(税后工资计算方法)
前沿拓展:
税后工资计算
假设你税前工资是6000,需要扣除的公积金是300,社保费用是400,那么,你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75(个人所得税
=(工资
–
三险一金
–
个税起征点)x
税率
–
速算扣除数,你这就是=(6000-300-400)-3500)*10%-105=75),那么最后税后打到你工资卡的就是6000-300-400-75=5225.
其实意思就是,三险一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五险中的工伤、生育保险个人无需缴纳),而个税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直接参考下表套用即可。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
3%
0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
45%
13505
2.就是用这个公式税后工资=税前工资-公积金-社保-个人所得税
=税前工资-公积金-社保-((工资
–
三险一金
–
个税起征点)x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你将各个数据带入,就可以算出想要的结果了。
新个税后,关于工资薪金的扣除,有减除费用(5000/月),有专项扣除(社保、公积金等),有专项附加扣除,还有其他扣除。这些“扣除”在工资薪金个税预扣预缴时,均按照任职受雇实际月份数计算。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理汇算清缴,减除费用六万元和扣除年度内按规定可扣除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如果总局答疑与后续实际执行一致的话,就会出现“工作一个月扣除12个月”的情况。
关于新个税的计算,笔者此前写过几篇文章,有《居民个人新个税计算案例》、《图表解析新个税计算》、《年终奖个税案例解析》。其中主要是对一般情形下个税计算进行了分析。可是实务中各种还有很多特殊情况,比如本文写的年度更换工作这种情况,涉及到的个税计算在此前文章就没有涉及。为什么要单独将年度更换工作的工资薪金个税单独拿出来呢?因为主要是涉及到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在更换工作时如何处理的问题。所以以下主要是从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两个方面来分析下,更换工作工资薪金个税的计算。注意,因为本文是基于目前的个税政策来谈的,不排除后续新政策对目前问题做出新的规定。如后续政策有变化,请以最新财税政策为准。相对笔者之前所写个税计算案例文章,现有政策非常明确,个税计算案例安全没有问题。此篇因为政策的模糊性,存在探讨空间。敬请方家指正。
一:减除费用的问题
政策:
预扣预缴时:《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公告2018年第61号)“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汇算清缴时:新个税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线答疑:第二期“落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让纳税人及时尽享改革红利”在线访谈。
员工2019.6月刚毕业,在公司工作了5个月,基本扣除费用是扣除6万吗?那专项附加、专项附加扣除是扣一年的还是5个月的?[ 2019-01-09 11:00 ]
[国家**所得税司副司长 张峰] :扣缴单位在为员工办理预扣预缴时,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均按照任职受雇实际月份数计算。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理汇算清缴,减除费用六万元和扣除年度内按规定可扣除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019-01-09 11:00 ]
按照目前现有的政策来看,工资薪金个税减除费用,预扣预缴时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也就是换工作时,每个公司都是以某个员工在本公司任职受雇月份开始计算,和员工之前任职受雇没有关系。而年度汇算清缴时,减除费用都是60000元。也就是就算某个人只工作一个月,其年度汇算清缴时,也是减除60000元。
比如王二1-11月待业,每月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为3500元。12月入职乙公司,每月应发工资25000元,每月社保个人支付部分2625元,每月公积金个人支付部分1250元,减除费用5000元,专项附加扣除每月3500元,无其他扣除和减免情况。
12月预扣预缴个税,应纳税所得=25000-2625-1250-5000-3500=12625元。应纳税额=12625*3%=378.75元。
年度汇算个税为,25000-2625-1250-3500*12-60000=-80875元,不需要缴纳个税,可以申请退税378.75元。
按此计算,也就是王二只要工资不高于105875元,都不需要缴纳额个税。预扣预缴的个税都可以申请退税。如果王二1-11月自行缴纳了社保,则这部分个人缴纳部分也可以在汇算清缴个税扣除。 如果后续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没有其他规定,按照目前的理解,以笔者的算法应该是没错的。但是如果后续对此有新的规定,则按照后续的个税汇算清缴个税政策**作。(以下案例都是以目前政策来讨论,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1:年度中间开始工作时累计预扣法个税计算
案例1:王二1-10月待业,11月入职乙公司,每月应发工资25000元,每月社保个人支付部分2625元,每月公积金个人支付部分1250元,减除费用5000元,专项附加扣除每月3500元,无其他扣除和减免情况。(此例题也可以描述为王二19年7月毕业,11月入职乙公司)
乙公司预扣预缴个税计算:
11月预扣预缴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25000-2625-1250-5000-3500=12625元
应纳税额=12625*3%=378.75元
12月预扣预缴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25000*2-2625*2-1250*2-5000*2-3500*2=25250元
应纳个税=25250*3%=757.5,11月已经预扣预缴个税378.75,12月预扣预缴个税378.75元。
在乙公司预扣预缴个税合计为757.5元
年度汇算个税:
收入=25000*2=50000元
扣除=(2625+1250)*2+3500*12+60000=109750元
(按照总局在线答疑,社保公积金等也可以按照12月扣除,但是一定是缴纳了社保和公积金,否则凭什么扣。如本例王二1-10月待业未缴纳社保,肯定只能按照任职受雇计算。专项附加扣除,假设王二每月符合条件的金额为3500元,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则按照12月计算。减除费用按照6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00-109750=-59750元
应纳个税=0 已经预扣预缴个税为757.5元,则年度汇算可以申请退税757.5元。
通过以上计算,我们发现年度中间开始工作,年度汇算清缴时。不考虑社保公积金,年度应发工资小于(60000+12个月专项附加扣除总和),如前期每月预扣预缴了个税,年度汇算一定涉及退税事项。
如果此例按照以前个税计算模式(社保、公积金,减除费用按照任职受雇月份计算,专项附加也如此的话),那么以案例1数据,计算王二年度汇算应缴纳多少个税呢?
年度汇算个税
收入=25000*2=50000元
扣除=(2625+1250)*2+3500*2+5000*2=24750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00-24750=25250元
应纳个税=25250*3%=757.5元。
也就是说如果减除费用5000元,和专项附加扣除费用,按照任职受雇月份计算的话,案例一数据则需要缴纳个税。而按照个税新规则不需要缴纳个税,预扣预缴的个税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申请退税。
2:年度中间开始工作时,且涉及劳务费累计预扣法个税计算
案例2:王二1-6月待业,办理了单位参保转个人缴费,每月缴纳社保1000元,未缴纳公积金。7-10月**工作,每月取得劳务费5000元。7-10月王二办理了单位参保转个人缴费,每月缴纳社保1000元,未缴纳公积金。11月入职乙公司,每月应发工资38095元,每月社保个人支付部分2625元,每月公积金个人支付部分1250元,减除费用5000元,专项附加扣除每月3500元,无其他扣除和减免情况。
每月预扣预缴个税计算:
1-6月待业无预扣预缴个税
7-10月每月预扣预缴个税为 5000*(1-20%)*20%=800元,7-10月共预扣预缴个税3200元。
11-12月预扣预缴个税
11月预扣预缴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38095-2625-1250-5000-3500=25720元
应纳税额=25720*3%=771.6元
12月预扣预缴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38095*2-2625*2-1250*2-5000*2-3500*2=51440元
应纳个税=51440*10%-2520=2624,11月已经预扣预缴个税771.6,12月预扣预缴个税1852.4元。
在乙公司预扣预缴个税合计为5824元(3200+2624)
年度汇算个税:
工资收入额=38095*2=76190 元
劳务收入额=5000*4*(1-20%)=16000元
扣除=1000*6+1000*4+2625*2+1250*2+3500*12+60000=119750
应纳税所得额=76190+16000-119750=-27560元。应纳个税0元。王二已经预扣预缴个税5824元,可以申请退税5824元。
备注:1-10月王二办理了单位参保转个人缴费,每月缴纳社保1000元。此点存在争议的问题就是,个人缴纳社保每月1000元,10个月10000元,按照总局答疑口径是能在个税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的。但是具体个人缴纳社保扣除标准如何规定?这一点现有政策存在模糊。
3:年度中间更换工作累计预扣法个税计算
案例3:王二1-6月在甲公司任职,每月应发工资20000元,每月社保个人支付部分1050元,每月公积金个人支付部分1000元,减除费用5000元,专项附加扣除每月3500元,无其他扣除和减免情况。7-10月待业,专项加扣除正常3500元,未缴纳社保和公积金。11月入职乙公司,每月应发工资25000元,每月社保个人支付部分2625元,每月公积金个人支付部分1250元,减除费用5000元,专项附加扣除每月3500元,无其他扣除和减免情况。
甲公司预扣预缴个税:
1月预扣预缴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20000-1050-1000-5000-3500=9450元
应纳个税=9450*3%=283.5元
2月预扣预缴个税
9450*2*3%=567元,一月预扣预缴283.5元,本月应纳个税283.5
3月预扣预缴个税
9450*3*3%=850.5元,一月和二月预扣预缴个税283.5*2=567,三月应纳个税=283元
4月预扣预缴个税
9450*4*10%-2520=1260元,1-3月预扣预缴个税850.5,本月应纳个税为409.5元
5月预扣预缴个税
9450*5*10%-2520=2205元,1-4月预扣预缴个税1260,本月应纳个税为945元
6月预扣预缴个税
9450*6*10%-2520=3150元,1-5月预扣预缴个税2205,本月应纳个税为945元。
在甲公司预扣预缴个税合计为 3150元。
乙公司预扣预缴个税计算:
11月预扣预缴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25000-2625-1250-5000-3500=12625元
应纳税额=12625*3%=378.75元
12月预扣预缴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25000*2-2625*2-1250*2-5000*2-3500*2=25250元
应纳个税=25250*3%=757.5,11月已经预扣预缴个税378.75,12月预扣预缴个税378.75元。
在乙公司预扣预缴个税合计为757.5元
备注:预扣预缴时甲乙公司分别自己算自己的,也就是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按照在甲乙公司任职受雇月份计算。王二年度汇算清缴时,在按照12月进行申报。
年度汇算个税:
收入=20000*6+25000*2=170000元
扣除=(1050+1000)*6+(2625+1250)*2+3500*12+60000=122050
注意:社保、公积金扣除,按照总局答疑也是可以按照12月计算,但是问题是社保、公积金是缴纳了的,如本例王二7-10月待业在家,也没有缴纳社保,肯定只能按照在甲乙公司实际缴纳且由个人负担部分数据计算。专项附加扣按12个月计算,减除费用按照60000元计算。而不是按照每月5000*任职受雇月份数,此处一定要注意。
应纳税所得=170000-122050=47950元
应纳个税=61950*10%-2520=2275元。
在甲乙公司合计预扣预缴个税为 3150+757.5=3907.5元。年度计算应纳税为2275元。则可以申请退税1632.5元(3907.5-2275)
二:专项附加扣除的问题
政策:《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作办法(试行)》(国家**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在线答疑:第二期“落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让纳税人及时尽享改革红利”在线访谈。
员工2019.6月刚毕业,在公司工作了5个月,基本扣除费用是扣除6万吗?那专项附加、专项附加扣除是扣一年的还是5个月的?[ 2019-01-09 11:00 ]
[国家**所得税司副司长 张峰] :扣缴单位在为员工办理预扣预缴时,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均按照任职受雇实际月份数计算。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理汇算清缴,减除费用六万元和扣除年度内按规定可扣除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019-01-09 11:00 ]
根据上面政策,对于年度更换工作时,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政策规定是 “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关于这个条文的理解,千万不能理解为在甲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剩余月份可以在乙任职受雇单位享受。在每一个任职受雇单位,没有及时享受,可以在其任职受雇剩余月份补充扣除。如果在甲单位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按照总局在线答疑,专项附加扣除是按照12月扣除的。也就是只要有个人综合所得,不管是一个月还是几个月,都可以按照12月进行扣除。而不是根据任职受雇月份进行扣除。如果笔者这么理解没错的话,如果总局的这个答疑日后在税局也是这么执行的话。对纳税人来讲算是又一个利好吧。
案例4:王二1-6月在甲公司任职,每月应发工资20000元,每月社保个人支付部分1050元,每月公积金个人支付部分1000元,减除费用5000元,专项附加扣除每月3500元,无其他扣除和减免情况。7-10月待业,未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每月符合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2000元。11月入职乙公司,每月应发工资25000元,每月社保个人支付部分2625元,每月公积金个人支付部分1250元,减除费用5000元,专项附加扣除每月3500元,无其他扣除和减免情况。
预扣预缴个税
1-6月在甲公司预扣预缴个税,具体计算见案例3。
7-10月无需预扣预缴个税
11-12月在乙公司预扣预缴个税,具体计算见案例3。
年度汇算个税:
收入=20000*6+25000*2=170000元
扣除=(1050+1000)*6+(2625+1250)*2+3500*6+2000*4+3500*2+60000=116050元
注意:社保、公积金扣除,按照总局答疑也是可以按照12月计算,但是问题是社保、公积金是缴纳了的,如本例王二7-10月待业在家,也没有缴纳社保,肯定只能按照在甲乙公司实际缴纳且由个人负担部分数据计算。专项附加扣按12个月计算,此例1-6月专项附加扣除每月3500元,7-10月每月2000元,11-12月每月3500元,年度汇算时需要加总申报,减除费用按照60000元计算。而不是按照每月5000*任职受雇月份数,此处一定要注意。
应纳税所得=170000-116050=53950元
应纳个税=53950*10%-2520=2875元。
在甲乙公司合计预扣预缴个税为 3150+757.5=3907.5元。年度计算应纳税为2875元。则可以申请退税1032.5元(3907.5-2875)
假设1:王二入职乙公司,11月没有填写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12月补充填列申报,也可以在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浅析:
乙公司预扣预缴个税
11月预扣预缴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25000-2625-1250-5000=16125元
应纳税额=16125*3%=483.75元
12月预扣预缴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25000*2-2625*2-1250*2-5000*2-3500*2=25250元
应纳个税=25250*3%=757.5,11月已经预扣预缴个税483.75,12月预扣预缴个税273.75元。
在乙公司预扣预缴个税合计为757.5元
假设2:王二入职甲公司,未填写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乙公司填报吗?
浅析: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作办法(试行)》(国家**公告2018年第60号),“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也就是说在甲企业没有填列或者填列错误的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个税汇算清缴时补充填列专项附加扣除。
假设3:王二年度内,王二7-10月待业,一共任职受雇月份为8个月。但是按照总局答疑,专项附加扣除可以按照12月计算。假设上例改为王二在甲公司1-6月每月专项附加扣除为2500元,在甲乙公司每月11-12月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3500元。那么7-10月,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按3500*12来,还是2500*12来?
浅析:根据答疑王二年度个税汇算时可以减除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为12个月的专项附加扣除,前提之一就是有符合税法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而且年度汇算时也申报了,比如上例王二虽然1-6月在甲公司预扣预缴个税时填报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11-12在乙公司预扣预缴个税时填报了专项附加扣除,但是7-10月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则需要年度汇算时提供,否则无法享受。且如本例王二7-10月实际符合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是每月2000元,则按照2000元计算。
假设4:王二假设在甲公司(属于A省某市),1-6月每月申报专项附加扣除,11-12月任职某乙公司(属于B省某市),专项附加扣除每月如实申报,个税申报正常。
浅析:此时王二在甲公司预扣预缴个税时,肯定多缴纳个税了。那么如果王二在乙公司(属于B省某市)申请退税,问题来了。在A地区多缴纳个税了,在B地区退税?还是说回到A地区退税?A与B地区是否有税源管辖问题? 或者情况相反,在A地区预扣预缴多申报了,导致在A地区预扣预缴个税了,实际年度汇算清缴个税发现少交个税,那么涉及需要补税时,同样存在一样的问题。
假设5: 假设王二以后年度,被税局检查个税。发现王二在甲公司(属于A省某市),假设2月份,预扣预缴个税的专项附加扣除数据,存在填报不符合规定的问题。3-6月也没有及时调整,且年度所得税汇算也没有调整。那么税局需要对王二按照检查后的数据进行重新申报个税。
浅析:那么问题来了,王二在甲公司(属于A省某市),2月份少预扣预缴个税,此问题也导致年度汇算也少申报个税。那么王二是只需要调整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补交个税? 那么重新申报个税以任职受雇所在地(假设被检查时,王二已经任职受雇为丙公司,C省某市)?是纳税人日常工作地?还是户籍所在地?还是当时汇算清缴地(如本例王二在乙公司进行的个税汇算清缴)? 如果还涉及需要调整预扣预缴个税申报数据,按照以前税法规定,只需要按照检查后数据,重新申报2月个税申报表。但是新个税有个累计预扣预交个税,可能存在2月数据错误,导致王二3-6月预扣预缴个税申报数据都会发生变化。那么是否意味着2月数据错误,2-6月预扣预缴申报表也需要重新填报呢? 有人说了,“不要想这么复杂,实际**作会很简单,估计只需要调整年度汇算清缴数据就可以”,那么如果是这样,是否由纳税人会利用资金问题,预扣预缴个税时不缴纳个税,然后都放到次年3-6月来计算补税? 以上这些问题,都是现有政策模糊的地方,也是大家可以一起探讨的地方。而且后续肯定会专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文件,现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也只是知识层面的探讨。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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