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条例(印花税条例2018年)
前沿拓展:
印花税条例
根据《中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六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每本营业账簿按五元购买印花税,记载资金的帐簿,比如资本金、公积金的账簿按万分之五购买印花税。
7月1日起,《中华****印花税法》正式实施。实施之后,政策有哪些变化?优惠政策如何衔接?近日,国家**惠州市税务局发布《印花税法实施后政策主要变化及优惠政策衔接》,对此进行详细解读。具体如下:
印花税法实施后政策主要变化及优惠政策衔接
前言
2021年6月10日,《中华****印花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印花税法实施的制度框架除了印花税法以外,主要包括三个公告:《** **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23号,下称《优惠政策衔接公告》)、《**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22号,下称《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国家**关于实施〈中华****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公告2022年第14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优化调整税目税率
与《中华****印花税暂行条例》相比,总结为“四降、一删、一增”。
“四降”:一、承揽合同;二、建设工程合同(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三、运输合同;四、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合同。以上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到万分之三。
“一删”:“权利、许可证照”的税目删除。
“一增”:新增对证券交易进行界定。印花税法强调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税率不变。
详见税目表的前后对比:
二、关于应税凭证
印花税法应税凭证延续暂行条例正列举方式,明确为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新增明确部分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县级以上****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三、关于计税依据和补税、退税
税法在计税依据部分主要延续了现行政策和征管执行实际,重点明确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同时《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对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情形,如何调整确定计税依据以及补税退税内容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四、关于税收优惠
1.印花税法对免征印花税的项目进行了汇总罗列,列举了八种免征印花税的凭证。
2.《优惠政策衔接公告》明确,对现行印花税优惠政策按继续执行、宣布失效和废止三种方式分类处理。其中对仍在执行且印花税法没有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对一些阶段性改革工作或特定事项出台的个案印花税优惠政策,因已执行完毕,印花税法实施后宣布失效;对于已被印花税法的新规定替代以及不再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的印花税优惠政策,在印花税法实施后一并废止。
五、关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暂行条例对于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规定汇总期限为一个月)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记者】周欢 惠瑞轩
【作者】 周欢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拓展知识:
印花税条例
第一条 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经济合同法》、《中华****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帐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第七条 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帐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帐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
其他帐簿,是指除上述帐簿以外的帐簿,包括日记帐簿和各明细分类帐簿。第八条 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第九条 税目税率表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第十一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
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第十二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第十三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三)外国**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第十四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第十五条 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当事人的**人有**纳税的义务。第十六条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第十七条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第十八条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第十九条 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币,计算应纳税额。第二十条 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第二十一条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守税标记代替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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