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提单(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有何区别)

前沿拓展:

记名提单

法律分析: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提单所记载的货物只能由提单上特定的收货人提取,或者说承运人在卸货港只能把货物交给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不记名提单是指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注明“提单持有人”字样或将这一栏空白,不填写任何人的名称的提单。

记名提单中的收货人是确定的,只有提单中约定的收货人才能提走货物,这种提单往往应用在昂贵商品上。而不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并没特别指出,提单的持有人就可以拿着提单提货,这非常的方便。不过不记名提单存在的风险也比较大,一旦丢失,就会有货物被冒领的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海商法》 第七十一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我国企业绝不要把海运记名提单当儿戏。这些年来,我真是感慨良多啊,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确属不易啊。通常大多数企业都认为外贸不就是一个单纯货物买卖的贸易行为,这真的是一种错误的观点或态度。是的,表面上看,对外贸易的行为就是单纯的货物买卖,但是,它牵涉到方方面面的事情,尤其牵涉到一些国际惯例和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比如说对于海运提单,既有国际惯例,也有各国尤其西方发达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

牵扯到这些问题,对我们一般的涉外企业来说,是不可能全面地去学习、了解和掌握这些惯例、知识和交易对手所在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这确实也太为难我国企业了。但是我们可以从一些已发生的案例、判例中,总结出一些自我防护的有效办法来防止货物在到达境外卸货港被无单放货的风险的发生。比如说对于记名提单,我一贯主张我企业尽可能地不要签发这样的提单,除非收到100%的预付货款或者大部分的货款。

经过这段时间的深入学习和研究,我也体会到,尽管说一旦签发了记名提单以后,我们发货人就失去了对记名提单的控制,甚至要想办理转卖和退运都是非常困难的。但是有一点可以做到。我现在就可以透露给大家,我想是没有人愿意告诉你们这些的啊,就是我们在出口的时候,如果迫不得已,非要签发记名提单的情况下,一个不起眼的办法就可以有助我们控制船公司无单放货的风险,那就是在我们取得这个记名提单的时候,或者之前或者之后,都可以给提单签发人出具一份书面声明,指示或要求船公司必须凭着正本提单或者说收回正本提单以后或者在放货前须征得发货人的同意才可以放货。

这样一来,就可以达到有效制约船公司无单放货的可能,如果船公司没有照此办理,就必然存在过错,既存在过错,对我发货人来说就是有利的,将来一旦寻求法律保护也是有利的证据。当然,我这里指的是向签发了主提单的实际船公司发出该项声明,而不是给货代或运输行提单的签发人发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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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识:

记名提单

记名提单 BLANK B/L 或 OPEN B/L提单内没有任何收货人或ORDER 字样,即提单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权提货。是指向无论是谁只要是提单持有人的人交付货物的提单。若提单1、明确指出它是不记名提单;2、它将收货人指为不记名;3、它作为指示提单但未能表明根据谁的指示;4、它是空白背书的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记名提单

记名提单:Named (nominate) bill of lading 记名提单。指规定将货物运给记名人而不载明待指定或待分配(to order or assigns)的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在向承运人或其**人交出一份提单正本时则取得交付的货物。尽管记名提单是一种权利凭证,但它是不可流通的。在我国,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不记名提单:BLANK B/L 或 OPEN B/L不记名提单又称来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不写明具体收货人的名称,只写明货交提单持有人,或不填写任何内容的提单。不记名提单   提单内没有任何收货人或ORDER 字样,即提单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权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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