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
前沿拓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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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2013年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
本文适用于企业HSE管理,全文可直接**
1.目的
为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公司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定义
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4.职权职责
4.1EHS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EHS部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4.3EHS部和EHS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4.4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部门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入职时必须与EHS部配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
5.管理内容
5.1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岗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岗位的安全技术**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作。
5.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4)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遵纪守法的中华****公民;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1)项、第(2)项、第(4)项和第(5)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特种作业**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上岗。
5.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具体要求按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临时用电安全守则》实施。
5.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7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机关处理。
5.8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5.9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5.10各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5.11公司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员工或管理均有权利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5.1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5.12.1 培训
①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岗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作训练。
②安排职工从事特种作业**作的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提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计划,提出培训需求申请,由EHS部管理人员联系相关机构进行培训。
③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上级安全EHS部审查认可的、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的单位负责。
5.12.2考核和发证
①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作考核两部分。
③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由上级安全EHS部审查认可的、具备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资格的单位进行。
5.12.3复审
①特种作业**作证必须定期复审。复审时间以特种作业人员**作证上的复审时间或有效期到达时间为准。
②特种作业**作证复审由各用人单位在证件复审时间前一个月向EHS部和EHS部提出申请,由EHS部联系发证单位进行复审工作。
③特种作业**作证复审内容包括:(1)健康检查;(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4)本岗位安全知识考试;
④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作证失效。
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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