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释义)

前沿拓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总公司与甲方签订合同后(合同主要业务包括工程施工安装、技术服务),现总公司、分公司与甲方签订相关三方补充协议,授权委托分公司执行合同(包括执行业务、向甲方开具**、向甲方收取款项及其他合同包含的要求),由此分公司向甲方开具的**甲方是否可进项抵扣?

分析: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抵扣进项税额。”

分公司执行合同,实际向甲方提供了建筑服务,分公司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应该由分公司缴纳增值税并向甲方开具建筑服务的增值税**。本业务中,总公司没有实际提供建筑服务,不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不应该由总公司开具**。

总分支机构之间转移资产企业所得税是否应当做视同销售处理?

一、根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为单位汇算清缴,总分支机构之间转移资产无需做视同销售处理。

拓展知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规定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企业主管部门、公司、行政、 事业单位、部队和团体所属的实行**经济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实行**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建立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计算盈亏的企业。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称“联营企业先分配所得”, 是指参与联营
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公司、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和团体,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所有这些单位分得的利润,均应依照《条例》规定,缴纳所得税。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第六条 国营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按大中型、小型企业分别确定。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固定比例税率;小型企业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第七条 国营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按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征收管理。第八条 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 是指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经营、劳务服务和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纯收益。
  “其他所得”,是指从联营企业或其他企业分得的利润和取得的股息、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不包括国库券利息)以及营业外收益等其他所得。第十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下列项目:
  一、联营企业征收所得税之前先分给投资单位的利润、股息。
  二、国务院和**规定企业留用的单项留利。包括:(一)国务院和**规定留给企业的治理“三废”产品盈利净额:(二)按照国家规定,提前还清基建改扩建项目借款应留给企业的利润;(三)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应留给企业的利润;(四)其他单项留用利润。
  三、经**门批准,用基本建设改扩建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的借款。
  四、经**门批准,用技措性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的借款。
  五、按归还基建改扩建项目、技措性项目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六、经批准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七、国家允许扣除的其它项目。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各项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
  一、应在各种专项基金、专项拨款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工资、 津贴、 补贴、发放的实物和奖金,以及赞助金、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
  三、缴纳的奖金税、建筑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及购买的国库券。
  四、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颁发的实施细则以及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准在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款项。第十二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是指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第十三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工业企业
  (一)本期产品成本合计=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不包括应在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工资部分)+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废品损失+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
  (二)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余额+本期产品成本合计-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余额
  (三)产品销售工厂成本=期初库存产品成本+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末库存产品成本
  (四)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产品销售工厂成本-销售费用-技术转让费
  (五)利润总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资源税+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六)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从其他单位分得的利润-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二、商业企业
  (一)商品销售成本=期初库存商品进价+本期购进商品进价-期末库存商品进价-非销售付出商品金额
  (二)商品流通费=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商品损耗费+手续费+利息+工资(不包括应在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工资部分)+临时人员工资+福利费+修理费+折旧费+家具用具摊销+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管理费
  (三)商品经营利润=商品销售额-商品销售成本-商品流通费-营业税
  (四)附营业务净收入=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五)利润总额=商品经营利润+附营业务净收入+财产溢余+其他收入-财产损失-扶持农产品支出(即支援农业支出)-补贴工业支出-其他支出
  (六)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从其他单位分得的利润-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三、饮食服务业
  (一)营业成本=期初库存原材料和半成品、产成品盘存余额+本期购进原材料-期末库存原材料和半成品、产成品盘存余额
  (二)费用=燃料费+水电费+物料消耗+运杂费+工资(不包括应在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工资部分)+福利费+手续费+修理费+折旧费+家具用具摊销+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管理费
  (三)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营业税
  (四)附营业务净收入=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五)利润总额=经营利润+附营业务净收入+财产溢余+其他收入-财产损失-其他支出
  (六)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从其他单位分得的利润-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除以上三款所列举外的其他行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区别情况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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