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怎么填)

前沿拓展: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分情况的,对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来说,当月认证次月抵扣。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当月认证必须当月抵扣。

增值税专用**是由国家**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办税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需要注意的是,您的办税事项如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资料不完整的,则不适用“最多跑一次”。 目前,辽宁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有191项,建议纳税人优先选择“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渠道办理相关业务,实现“一次不用跑”。纳税人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相关业务,各地税务机关将积极引导和辅导您优先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区”办理有关业务。 今天我们为大家介绍辽宁省税务局 “最多跑一次” 高频事项办事系列(六)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怎么填)

一、申请条件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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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渠道

1.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 地点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2.国家**辽宁省电子税务局 网址: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

四、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辽宁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6.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7.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选择在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8.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需根据《国家**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公告2016年第16号)中的相关条款办理。

五、文件依据

1.《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2.《国家**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

来源:辽宁税务

拓展知识: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根据《国家**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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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根据《国家**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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