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事登记(深圳市商事登记簿)

前沿拓展:

深圳市商事登记


通过深圳工商局网站,进入网上商事登记填报页面在提交PDF表格时,如遇“至少一个签名有问题”提示,这是您所签名的证书不被信任所致,请点击PDF文档中签名的地方“签名属性-显示签名者证书-信任-添加到可信任证书”功能将所有签名后的证书都添加到信任的证书中再尝试**作。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具体请以当地分行规定为准。


来源:深圳特区报

记者近日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下的深圳企业注册局了解到,深圳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9年来,商事主体总量从2003年不足100万迅速增长至2022年2月底的382.8万,每千人拥有商事主体217.1户,为深圳经济高质量发展增添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深圳某创业孵化中心创业导师曾漫是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亲历者。谈起改革前的诸多不便,曾漫仍然记忆深刻,“当时先要和租赁方签订好办公场地租用合同,接着花2天时间上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核准名称,再往银行存入足够的注册资金……最快都要花15个工作日,慢的话要几个月。”

2013年3月1日,深圳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营业执照不再记载经营范围,一般经营范围可以自主经营;商事登记不用提交验资证明,开办公司无须再为注册资本发愁;商事主体轻微违法违规不会被吊销,而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系列的改革举措,让曾漫这样的创业者享受到了便利。

“改革大幅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激发了创业活力和发展动力。”据深圳市企业注册局办公室副主任袁野介绍,据统计,自2013年至2021年底,深圳实施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净增长市场主体281万户,其中企业195.5万户,个体户85.5万户,按国家统计局调查的最低开业率28.6%和小微企业户均从业人员7.7人,个体工商户户均从业人员2.8人计算,商改后新设市场主体至少提供了670万个就业机会。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不断加快许可审批便利化步伐,群众办事体验感显著提升。2013年8月,深圳率先推行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逐步拓展至全业务领域,目前超过90%的设立登记、70%以上的变更登记和40%的注销登记均可通过网上全流程办理。

“对标国际先进规则,深圳不断完善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据深圳市企业注册局副局长赖丽英介绍,深圳引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围绕“减环节、减时间、减成本、增便利”,将企业开办由商事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5个环节整合为1个环节,实现“一表申报、一网通办、一窗通取、零费用、零跑动”。

“接下来,深圳将围绕‘巩固、规范、提升、畅通’八字方针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据深圳市企业注册局局长张弘弛介绍,“巩固”即巩固《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等新法规,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试点商事登记确认制等;“规范”即结合新颁布实施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范商事登记工作,做好经营范围标准化和住所托管登记工作;“提升”即重建商事登记系统,探索“极简注册”服务等;“畅通”即着力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商事登记一体化水平。

拓展知识:

深圳市商事登记

第一条 为了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健全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商事登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予以公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四条 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应当完善商事主体诚信体系,强化信用约束,推动商事主体自律自治。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商事登记机关,依照本规定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登记簿作为法定载体,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供社会公众查阅、**。第七条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三)类型;

  (四)负责人;

  (五)出资总额;

  (六)营业期限;

  (七)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商事主体类型,分别规定商事主体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第八条 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包括:

  (一)章程或者协议;

  (二)经营范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

  (五)商事主体特区外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登记情况。第九条 设立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或者协议;

  (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材料;

  (五)投资主体资格证明;

  (六)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成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七)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商事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相关许可审批文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制定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说明要求。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商事登记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登记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二条 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设立商事主体的,申请人应当申报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材料。

  申请人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 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协议、申请书等确定。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制定经营范围分类目录,为申请者提供指引。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申请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非货币出资缴付比例进行约定,并记载于章程。

  股东缴纳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字,未签字的应当注明理由。

  股东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原创文章,作者:九贤互联网实用分享网编辑,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kaicen.cn/202208174651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