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加计扣除(农产品加计扣除怎么计算)
前沿拓展:
农产品加计扣除
根据财税〔2017〕37号、财税〔2018〕32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农产品加计抵扣1%是用于加工13%税率的货物时,基于其进项税额计算得到的。在购进时先按照购进相应票据上的金额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
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情况:
1、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
2、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详细税会核算及申报(下)
——进项税额加计扣除报表填列
接前文……
说明:由于增值税率调整的具体时间还未给出,税率调整之后,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能否按现在政策平移也未具体明确,暂按现行政策进行报表填列。若能平移现行政策的话,农产品按9%的税率扣除,生产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可以加扣2%,按11%的扣除率扣除。
三、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申报表填列
1.凭票抵扣的申报表填列
(1)一般纳税人购入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非16%货物(以下简称非深加工业务)
例如购入后继续生产10%税率的货物,或购入后用于6%税率的服务(餐厅购入农产品),其进项税额抵扣执行以下政策:
①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或进口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10%税率)为进项税额,纳税申报时,勾选确认后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或稽核比对相符后填入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若取得增值税普通**,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②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取得按3%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的,以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普通**照样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此处纳税申报也有特殊之处,根据国家**公告2017年第19号的规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按照仍要按10%的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栏。
与此同时,虽然文件并没有指明,但是取得增值税专用**,需要勾选确认认证,要同时按小规模纳税人所代开的3%的增值税专用**填写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并同时在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栏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以下简称深加工业务)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与上文的非深加工业务相比,增加了两个百分点的扣除。纳税申报在上述申报的基础上进行如下调整:
①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或进口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10%税率)为进项税额,纳税申报时,勾选确认后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或稽核比对相符后填入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同时,按2%加计扣除,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
②同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取得按3%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的,以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栏。同时,按2%加计扣除,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同样,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需要勾选确认认证,要同时按小规模纳税人所代开的3%的增值税专用**填写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并同时在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栏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计算抵扣的申报表填列
(1)非深加工业务
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购入的免税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或收购**的,以农产品销售**或收购**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申报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栏。
(2)深加工业务
深加工业务加扣2%,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购入的免税农产品,以农产品销售**或收购**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栏。同时,按2%加计扣除,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
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若企业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6%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不得享受2%加计扣除(合计12%扣除)的优惠政策。
3.核定扣除的申报表填列
对核定扣除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只有在产品销售或生产经营耗用农产品之后,才能计算出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进项税额申报时,不管是深加工业务还是非深加工业务,申报表的填列方法都是一样的。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报时,除了报送正常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之外,还需要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并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连续生产、直接销售或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有选择地填报《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和《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一主四附”五张计算表)
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张敏老师。从事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教学辅导工作多年。统筹负责税法学科教学产品设计及教学工作实施,十余年来致力于税法科目的研究。中华会计网校税法类辅导专家。
拓展知识:
农产品加计扣除
林木公司的专用票,符合加计扣除规定的生产企业,可以加计抵扣。
相关规定: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应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
扩展阅读: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凭证种类有:一是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这里的销售**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
农产品加计扣除
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自产农产品的**
应该按照购买价扣除增值税
财税2016第36号附件一第25条第3款规定: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但没有规定可以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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