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设计规范(室内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前沿拓展:

排水设计规范

法律分析:城市道路排水系统是否合理安全,关系到能否及时迅速地排除路面降雨积水,保障道路通行安全,维持道路合理使用寿命。城市街道路面积水,会影响行人、车辆通行,造成交通堵塞;路面长期经常积水,还会影响路基,使道路遭受损坏,危及**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确定。同一排水系统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重现期一般采用0.5~3年,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一般采用3~5年,并应与道路设计协调。特别重要地区和次要地区可酌情增减。


新规范!4月1日起执行的《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与旧规范有哪些不同?

来源:给排水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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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3.2.3室外给水管网干管应成环状布置。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3.13.15 由城镇管网直接供水的小区室外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网,或与城镇给水管连接成环状网。环状给水管网与城镇给水管的连接管不应少于2条。

02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3.3.3对可能发生水锤的给水泵房管路应采取消除水锤危害的措施。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3.9.8 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压力表、检修阀门、止回阀或水泵多功能控制阀,必要时可在数台水泵出水汇合总管上设置水锤消除装置

03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3.3.5生活饮用水水箱间、给水泵房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等技防、物防安全防范和**措施

原规范没有此强制项。

04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3.4.3 非亲水性的室外景观水体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50555-2010

4.1.5 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05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3.4.8 绿化浇洒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50555-2010

4.4.2绿化浇洒应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06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4.3.1 下列建筑排水应单独设置排水系统:

1 职工食室、营业餐厅的厨房含油脂废水

原来没有强制要求。

07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4.4.1 当建筑物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时,应设置排水集水池、排水泵或成品排水提升装置排除生活排水,应保证污水、废水安全可靠的排出。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4.8.1建筑物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时,应设置污水集水池、污水泵或成品污水提升装置。

08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4.4.5 生活排水泵应设置备用泵,每台水泵出水管道上应采取防倒流措施。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4.8.6建筑物地下室生活排水泵的设 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排水集水池中排水泵应设置一台备用泵;

2当采用污水提升装置时,应根据使用情况选用单泵或双泵污水提升装置。

09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4.5.1 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放。

原来没有强制要求。

10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4.5.5 雨水斗与天沟、檐沟连接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42-2014

4.1.5 雨水斗与天沟、边沟连接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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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4.5.7 建筑高过100m的建筑的屋面雨水管道接入室外检查井时,检查井壁应有足够强度耐受雨水冲刷,井盖应能溢流雨水。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42-2014

3.4.14 高层建筑雨水管排水至散水或裙房屋面时,应采取防冲刷措施。当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的排水管排水至室外时,应将水排至室外检查井,并应采取消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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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5.1.3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系统,居住建筑热水配水点出水温度达到最低出水温度的出水时间分别不应大于15s,公共建筑配水点出水温度不应大于10s。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6.3.10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水配水点保证出水温度不低于45℃的时间,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s,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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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5.2.3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采取灭菌措施。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6.2.4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不能满足本标准第6.2.6条的要求时,应设置消灭致病菌的设施或采取消灭致病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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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8.1.9 给水、排水、中水、雨水回用及海水利用管道应有不同的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道应为蓝色环;

2 热水供水管道应为**环、热水回水管道应为棕色环;

3 中水管道、雨水回用利海水利用管道应为淡绿色环;

4 排水管道应为黄棕色环。

原来没有强制要求。

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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