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税依据)
前沿拓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第十三条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地方各级****之间保障金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门商残疾人联合会确定。
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保障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第十六条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条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及其**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各地要积极推行**购买服务,按照**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门,由**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二十七条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门会同税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会同国家**、**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及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现在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单位,不仅可以节约高额残保金,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有多少呢?**有超过8500万残障群体。这是一个什么概念呢?
从概率的角度来讲,我们出门每遇见的100个人中就会有6个是残障人士。**残疾人数量相当于德国的总人口。残疾人后天产生占据三分之二,例如天灾**等一些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后天的形成。
自有人类就有残疾人,残疾是人类发展进程中的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代价。
——残疾人有人的尊严和权利,有参加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同样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
残疾人事业是崇高的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部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对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扶残助残体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健全人在帮助残疾人实现人生追求中,也可使自己的人生价值得到升华;
残疾人要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努力实现为**服务、为社会服务的人生价值,履行应尽的义务。
——残疾人是一个社会弱势群体,尊重、关心他们并给予帮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政策对于企业的具体福利和影响
实施机关及标准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条件
(一) 纳税人(除盲人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二)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四)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教育相关企业条件
《** 国家**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限制条件
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增值税退还
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根据残疾人就业比例未就业的人数占据72.2%,超过三分之二的人没有劳动收入。农业种养加,个体就业不稳定。集体就业,辅助性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总量太小潜力有限。
企业按比例就业潜力巨大!!缴纳残保金并不等于履行社会责任。只是促进就业的措施。
总之按比例安置就业是必由之路也是潜力最大、最容易见成效的方式。
来源:今致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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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残疾人保障金计算公式计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该年度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年汇总人数安置比率0.8%-安置残疾人年汇总人数]*上一年度月社平工资*60%*(1-减免比率)。
有关填报数据口径解释:
缴费年度:当年应申报缴纳上一年度,即2006年应申报缴纳2005年度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年汇总人数。
指整个缴费年度在职职工按月汇总人数之和。
安置残疾人年汇总人数,该数据由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提供,各单位务必认真核对是否准确。
减免比率该数据由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提供,请各单位务必认真核对是否准确。
安置比为为0.8%(依据**府〔2006〕126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第五条)。
安置残疾人年汇总人数及减免比率数据有疑义的,也可进一步联系当地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其他注意事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进行申报。通常当年8月至次年7月期间,只能申报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电子申报户可直接通过网站进行申报。但需注意的是:同一缴费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果已申报过的,网站不能再进行二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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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20000*1.5%=60000元。
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7%-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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