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年数总和法)
前沿拓展:
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
根据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月提折旧计算公式:原值*(1-残值率)/(使用年限*12)
残值率一般是3%~5%
使用年限,根据公司自己的实际情况可自定,但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折旧怎么算?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不要急,汇算清缴前一篇文章让你搞定固定资产折旧!
一、一般折旧规定
税法上,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规定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政策依据: 《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二、加速折旧政策梳理
为支持创业创新,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国家实施了一系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NO.1 适用所有行业
①《中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②《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总结★ 以上加速折旧政策适用于所有行业、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
NO.2 特定行业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国家**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2014﹞64号)
(二)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 国家**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公告﹝2015﹞68号)
划重点!!!
《** **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
2019年1月1日起,上述两项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NO.3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政策依据:《** 国家**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三、一次性扣除政策
1、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 《国家**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2014﹞64号)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 《国家**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2014﹞64号)
3、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国家**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公告2018年第46号)
本文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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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识:
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及计算公式如下:
1.年限平均法
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l-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2.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扣除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的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的使用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年初账面余额×月折旧率
4.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寿命/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而转移到商品或费用中去的那部分价值,也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使用固定资产而在其使用年限内分摊的固定资产耗费。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是计提折旧的前提。[1]
在所考察的时期中,资本所消耗掉的价值的货币估计值。在国民收入账户中也称为资本消耗补偿(capital consumption allowance)。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的预计寿命,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应计折旧额是指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固定资产折旧的概念基础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产业革命)以前,会计上几乎没有折旧概念,此后,由于大机器、大工业的发展,特别是铁路的发展和股份公司的出现,使人们产生了长期资产的概念,并要求区分“资本”和“收益”,因此而确立了折旧费用是企业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费用。
折旧概念的产生即是企业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的重要标志,其概念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以及体现这一制度要求的配比原则。按照配比原则,固定资产的成本不仅仅是为取得当期收入而发生的成本,也是为取得以后各项收入而发生的成本,即固定资产成本是为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内取得收入而发生的成本,自然与收入相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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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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