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是什么(买房子个税是什么)
前沿拓展:
个税是什么
个税计算公式如下:1、增值税税率:小规模3%,一般纳税人17%。计算方法:销售收入(不含税)*税率;2、营业税率:不合格5%,合格3%,计算方法:销售收入(不含税)*税率;3、附加税:(1)城建税:7%计算方法:增值税(营业税)税额*7%;(2)教育费附加:3%计算方法:增值税(营业税)税额*3%;(3)地方教育费附加:2%计算方法:增值税(营业税)税*2%;4、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0.03%粘贴;帐簿按5元/册计缴;每年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和的0.05%缴纳;5、企业所得税:(1)审计税:税率20%,25%。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利润*适用税率。(2)核定征收:20%和25%的税率由专门管理人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税率:7%和10%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应纳税销售额*核定所得税率*适用税率6。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原起征点3500,现在起征点5000。
《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依据《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税2022年1号)文件(以下简称“公告”),以下4类情形纳税人无需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
(1)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2)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4)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据此文件,有朋友便误以为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就不用缴税了。那么,这种理解的误解在哪里呢?误解就在忽视了纳税人预缴申报阶段可能存在预缴税款情形。
1.忽略了符合4类无需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情形的前提条件。
前提条件是什么呢?《公告》第二条明确“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这个前提条件就是“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
这个前提条件很关键,如果依法预缴了,汇算时多退少补的金额基本上很小,这时候免于办理汇算的政策才有合理意义;如果没有依法预缴,那么就不能享受《公告》免于办理汇算的政策,同时还得完成预缴补申报。
因此,倘若纳税人并没有在纳税年度内依法预缴申报 ,非但不能享受无需办理汇算的优惠待遇,还有可能因为逾期未申报而补交滞纳金和罚款。
2.在满足依法预缴的前提条件下,年收入不超过12万的可能情形分析。
如果收入12万-扣除项≤0,扣除项目完全能覆盖综合收入额,已做预缴申报,且无预缴税款,说明只有工资薪金收入,无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所得,这种情形,没有缴税,也无需补税。
如果收入12万-扣除项≤0,扣除项目完全能覆盖综合收入额,已做预缴申报,但有预缴税款,造成这种情况的因素较多,包括可能有多处工资薪金收入,可能有劳务报酬、稿酬或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所得,可能申报为及时做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等。这种情形,存在退税,但可以放弃退税,不做汇算清缴。实际承担税款都已在预缴申报阶段缴过。
如果收入12万-扣除项>0,应交税额-预缴税款≤0,已做预缴申报,已有预缴税款,可能涉及综合所得四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任何一项或多项预缴个人所得税,无论是预缴哪一类所得,最终汇算清缴都不会产生补税,但可能存在退税。这种情形,无论是否办理汇算手续,实际承担税款都已在预缴申报阶段缴过。
如果收入12万-扣除项>0,应交税额-预缴税款>0,已做预缴申报,已有预缴税款,可能涉及综合所得四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任何一项或多项预缴个人所得税,除去预缴税款,汇算清缴存在补交税款。这种情形,免于办理汇算手续,仅仅免去补缴税额,实际承担税款为已在预缴申报阶段缴纳金额。
3.结论判断。
综上,可以清楚的看出,缴纳税款跟是否汇算清缴并没有必然关系。除了《公告》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免征福利。实际上,年收入应税所得该缴税的还得缴,不在预缴申报阶段缴,就在汇算清缴时缴。也就是说,年收入不超过12万,有可能缴税,也有可能不缴税,取决因素不在于是否汇算清缴,而在于实际收入所得和允许扣除的项目(包括基本扣除费用6万 、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
复习链接:
2021年度个税汇算今起开始
眼花缭乱的个税申报时间
四类人无需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的原因猜想
拓展知识:
个税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是指是个人在获得收入所得后缴纳的一种税。在**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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