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平台)

前沿拓展:

农村宅基地管理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根据《中华****土地管理法》、《中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干部(含城镇)居民个人以合法手续取得建造住宅的土地,不包括**的畜圈、院落和烤房等用地。

  第三条昭阳区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工作,各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条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用地标准。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用荒地、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建房的,不准占用农用地,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

  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房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八条严禁非农业户口居民私自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农户个人购买集体土地建房。

  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

  第九条乡镇应当依据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乡、村、组宅基地规划。

  第十条农村宅基地用地,应当在村镇规划的统一指导下有计划地进行。为了适应建房的需要,规划可以先粗后细,首先解决合理布局,控制用地的问题,然后进行详细的规划。凡不符合规划的建房用地,一律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乡镇集镇建设规划区内的土地,不得作为宅基地批准建农村居民住房,一律实行国家统征、有偿出让的办法供地,加快农村集镇建设,发展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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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农经发〔2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亿万农民居住权益,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委**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

(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市、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乡镇**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本省(区、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各地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三、工作要求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和县乡**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省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市县**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乡镇**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优化细化工作流程

各地要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附件表单(附件1-6),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抓紧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

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附件: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docx

附件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docx

附件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docx

附件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ocx

附件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联单).docx

附件5:附图.docx

附件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docx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2019年12月12日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编辑:程明

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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