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保管期限(档案保管期限表是用表册的形式列举)
前沿拓展:
档案保管期限
第一条 为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档案法》、《中华****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第三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其他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第五条 企业下列文件材料可不归档:
(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普发性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企业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和签发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来信、来电记录,企业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企业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四)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供参阅的一般性简报、情况反映,其他社会组织抄送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
(五)其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第六条 凡属企业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企业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第七条 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第八条 **保管的企业管理类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破产或其他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构成、变更、召开会议、履行职责和维护权益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资产和产权登记、评估与证明文件材料,资产和产权转让、买卖、抵押、租赁、许可、变更、保护等凭证性文件材料,对外投资文件材料;本企业资本金核算、确认、划转、变更等文件材料,企业融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关于重要问题向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报表及其复函、批复,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制发的需本企业办理的重要文件材料,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对本企业做出的重要决定、出具的审计、公证、裁定等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形成的重要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等文件材料;
(四)本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改革、年度计划和总结文件材料,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材料;
(五)本企业机构演变,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企业文化建设文件材料;
(六)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七)本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本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九)本企业**群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十)**媒体对本企业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典型人物的宣传报道;
(十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领导、社会知名人士等重要来宾到本企业检查、视察、调研、参观时的讲话、题词、批示、录音、录像、照片及企业工作汇报等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参与国家和社会重大活动的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职工参加省级以上**、团、工会、人大、政协等代表大会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十二)本企业直属单位、所属、控股、参股、境外企业和机构报送的关于重要问题的报告、请示和批复等文件材料。
档案法
10月2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京举行,本次会议对档案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修订草案明确,不得仅因为电子档案采用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档案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提**案开放的效率,将档案开放的期限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五年。
从传统实体管理逐渐转向数字管理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项工作形成的电子文件越来越多,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化数量巨大,档案工作从传统实体管理逐渐转向数字管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法律予以明确。”国家**局长李明华作草案报告。
据悉,2017至2018年度,全国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待到馆利用者1384.3万人次,提供利用档案3897.1万卷、件次;
接待现行文件利用者90.5万人次,提供现行文件查阅104.7万件次;
接待资料利用者45.6万人次,提供利用资料102.7万册次;
举办档案展览6362个,接待参观者1033.7万人次;
公开出版档案资料汇编774种、约37266万字。
不得仅因电子档案采用电子形式否认其法律效力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草案共八章四十二条,比现行法(六章二十七条)增加二章(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增加十六条,修改十五条,删除一条。
修订草案增加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各级****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料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明确电子档案法律效力,规定不得仅因为电子档案采用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档案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修订草案对档案信息化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国家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建设数字档案馆;国家推进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将档案开放的期限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五年
修订草案扩大了档案开放与利用。
提**案开放的效率,将档案开放的期限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五年,并明确档案开放鉴定制度,规定馆藏档案的开放鉴定由国家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鉴定,由档案形成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在移交前完成开放鉴定工作。
做好档案开放与**信息公开的衔接,规定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移交档案所涉及**信息公开事项由原制作或者保存**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此外,修订草案还增加了档案监督检查的规定。
修订草案明确,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实施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
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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