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公积金提取资料(公积金提取 绍兴)
前沿拓展:
绍兴公积金提取资料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亡或被宣告**亡的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
(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图文无关(图片来源于视觉**)
不久前,《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和《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正式上线,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新版业务实施细则中的大部分政策早已落地。
“在2017年版的实施细则基础上,根据这两年的实际情况,新版实施细则对内容有了进一步调整完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新版实施细则新增了对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等方面的支持。
其中,在引进高层次人才提取政策方面,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自购房之日起连续3年(每年一次)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抵扣房票补贴后的房款总价;
租赁商品住房的,可凭无房证明直接办理1000元/户的月租房提取,或凭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收费票据按实际支付租金,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在高层次人才贷款政策方面,《绍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所列的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新引进的高级人才等五类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后,在还款能力充足前提下,剩余房款可全额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各区、县(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贷额度可在规定限额上上浮50%。
“包括对高层次人才的支持政策,新版业务实施细则中的大部分政策早已落地执行,因而对缴存职工来说,近期不会感受到提取、贷款方面的政策变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说,以异地购房、还贷提取为例,职工在非本人或其配偶缴存地、户籍地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以及职工父母、子女在非缴存地、户籍地购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这一政策已自今年1月8日起执行。
“最高可贷比例不得高于住房成交价的70%;首次、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分别不低于30%、40%……”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些在近两年中陆续出台的调整政策,此次均被写入了新版实施细则。
(原标题《解读!新版绍兴公积金业务实施细则上线》,原作者干政。编辑陶东烨)
拓展知识:
绍兴公积金提取资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亡、被宣告**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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