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积金租房提取新规定(福州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可以提多少)
前沿拓展:
福建公积金租房提取新规定
有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流程图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亡或者被宣告**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为贯彻落实省委“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持续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指导意见》(闽建金〔2022]1号),从4月1日起实施。根据《指导意见》精神,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制定了实施细则,省直公积金缴存职工可按以下流程材料办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一、适用范围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可向省直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一)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共有产权房、限价房以及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已在省直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报备手续,并已签署《承诺书》。
(三)符合省直公积金中心购房提取其他条件。
二、提取额度
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
三、办理程序
(一)开发企业在省直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报备时,签署《承诺书》。
(二)购房职工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证明,作为财力辅助证明,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购房职工携带相关材料到省直公积金中心签订《授权委托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
(四)省直公积金中心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即刻办理,并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承诺书》约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五)购房职工或开发企业向省直公积金中心补充提交完整首付款**和不动产登记证明(通过省汇聚平台能查询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可不再提供)。
四、提取材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二)已交房款**,金额不少于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与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拟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差额;
(三)购房职工及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四)购房职工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五)其他需提供材料。
五、其他规定
(一)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只能由购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办理,他人不得代办。
(二)购房职工应准确计算拟提取金额。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不能再以购买本套房产申请购房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同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并入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
开发企业咨询电话:0591-87271822
购房职工咨询电话:0591-12329
现在,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政策解读
你会更加了解。
政策解读
1
该政策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2022年4月1日。
2
缴存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还应符合哪些条件?
办理时应与购房职工及配偶上次提取时间间隔满12个月。
3
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证明的渠道有哪些?
线上渠道:
(1)闽政通APP:登录闽政通APP选择“公积金服务”,点击提取服务里的“账户类证明打印”打印。
(2)微信公众号:登录省直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进入“办事大厅”选择“全部服务”,点击“证明打印”中的“个人公积金缴存证明”进行打印。
(3)网上服务大厅:登录省直公积金中心网站进入网上办事大厅,在“个人业务”中的“证明打印”进行打印。
线下渠道:
职工可持身份证原件至省直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布设在福州各区域的省直公积金自助服务终端打印。在建行缴存的职工,可到建行各网点智慧柜员机打印。
4
案例分析
职工A在福州行政区域内某房地产公司楼盘看中一套商品房,意欲购买楼盘中的一套住房,房屋总价为300万元,购房首付款需支付房屋总价30%,即90万元,按原有规定需自筹资金支付首付款,新政策出台后,职工A及其配偶可以使用公积金(含住房补贴)账户余额直接支付首付款。
若职工A公积金账户余额为30万元,配偶B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5万元、住房补贴10万元,职工A和配偶B均缴存在省直公积金中心,则可使用这55万元直接支付该套购房的首付款。了解到房地产公司已在省直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报备、且已签署《承诺书》,职工A和配偶B支付了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与拟提取公积金的差额(即90-55=35万),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职工A和配偶B携带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交房款**及身份证和婚姻关系证明,到省直公积金中心办理购房支付首付款业务。职工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省直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相关材料后,将55万元转入房地产公司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划转后的15个工作日内,职工A或房地产公司应向省直公积金中心补充提交完整首付款**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新政策满足刚需职工最大限度直接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A无需自行筹集55万元支付首付款,大大减轻了家庭购房资金压力。
来源: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
拓展知识:
原创文章,作者:九贤互联网实用分享网编辑,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kaicen.cn/202208034616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