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积金提取条件(辽阳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前沿拓展:

辽宁省公积金提取条件


辽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无房户支付房租的;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的;退休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或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亡或者被宣告**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缴纳了公积金之后,其实也可以根据沈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来进行提取,这样我们个人账户中的钱也都是可以自行使用的。不过哪些情况下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呢?如何提取公积金呢?

辽宁省公积金提取条件(辽阳市公积金提取条件)插图

哪些情况可以提取沈阳公积金?

如果要提取公积金的费用,那么可以是购房提取,只要是自行购买房产等,那么都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其实租房、自建住房、翻新等等情况,都是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果是要全额提取,比如要到异地工作或者是出国等情况,那么也都是可以统一申请公积金的提取。

沈阳公积金要如何提取?

柜台办理。其实沈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很简单,只要是你符合相应的要求,那么直接携带自己的相关审核资料,还有身份证原件,以及单位提供的介绍信等资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来进行申请即可。一般来讲只要是符合基础的要求,提取额度没有超过标准,那么都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

网上办理。如果觉得直接通过线下申请公积金提取比较麻烦,其实沈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中也可以通过网络来进行提取。直接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服务大厅,或者是手机APP,都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直接根据页面规定来填写资料,然后申请即可。但是要特别注意出国定居、**亡等情况,还是要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来重新申请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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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沈阳公积金如果按照最低缴纳基数1910计算的话,公积金的费用一共是191元;社保费用是1651.1元。

拓展知识:

辽宁省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我省工作并且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及所在单位,按照本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动。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按照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管理。
  住房公积金用于满足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是本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下设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第六条 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力。
  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有权核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申诉或者向******。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七条 我省境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为劳动、人事等部门核准的职工本人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在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不变。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省****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全省职工平均收入情况确定。第八条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帐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单位新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除本规定第十五条(三)项所列情形外,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受托银行按照审核意见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该职工重新就业后,由受托银行按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办理帐户启封转移手续。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原单位或者清算机构必须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凭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
  (二)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差额比例分别列入财政预算和单位管理费;
  (三)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门核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
  职工所在单位必须从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的职工个人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受托银行。逾期未缴存的,由所在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责令补缴,并可按日加欠缴额3‰滞纳金。第十二条 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十三条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清偿。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填写提取申请,经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核,由受托银行支付。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定居;
  (五)职工**亡或者被宣告**亡;
  (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二)、(三)、(四)、(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存款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该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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