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公积金提取地址(厦门公积金提取在哪里办理)
前沿拓展:
厦门公积金提取地址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七)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五)、(六)、(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职工**亡或者被宣告**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及提取额度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外,还应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其中,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职工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还应提供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
第十一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十二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三条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按照《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其中,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应无产权住房。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的10%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提取账户全部余额,并可申请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申请人可提取医疗费用结算单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单列明的自负部分。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六条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第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八条第(四)、(七)项情形的,最多允许申请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租赁本市住房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1年。符合注销账户条件的,仍可办理注销账户提取手续。
职工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不受本条限制;委托终止后,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本条的规定。
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以转账方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七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第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
第二十条 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金额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委托银行为职工出具银行存单。
第二十一条 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辅助证明材料。职工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职工拒绝配合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审核中止:
(一)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人的;
(二)职工拒不配合提取审核工作的;
(三)职工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进行提取审核的。
中止提取审核的情形消失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恢复审核,提取审核的期间继续计算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9月29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 不受地域限制,一趟不用跑,八项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升级了。记者从市住房局获悉,这是该局一手抓**防控、一手抓审批服务的重要举措。此次八项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升级,意味着住房公积金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全面落地,提前完成既定目标。
市住房局指出,**防控期间,线下,窗口将积极引导办事群众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外省或外市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让群众“不跑腿”就能办好“跨省通办”服务事项。同时,采用“收办分离”模式,办理代收代办和两地联办业务,按要求对缴存职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业务需求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传递至业务属地中心,及时向职工反馈业务属地中心的审批结果。
线上,办理实现“全程网办”,缴存职工可通过厦门住房公积金网上综合服务平台、支付宝、“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闽政通”App、“i厦门”App等渠道办理八项“跨省通办”服务事项。目前,除办理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服务事项外,其余七项均实现了秒批秒办。
哪八个服务事项?
1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
2 出具贷款职工缴存使用证明
3 正常退休提取
4 单位登记开户
5 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
6 购房提取
7 开具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
8 提前还清公积金贷款
线上如何办理?
网上办
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可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厦门分厅”(http://xm.zwfw.fujian.gov.cn),按个人办事、法人办事分类查找所需要办理的“跨省通办”服务事项,了解办理流程,登录后点击“在线办理”进行办理。也可直接登录“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按个人用户、法人用户登录,办理“跨省通办”相关服务事项。
个人用户通过“网上办”渠道可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出具贷款职工缴存使用证明、正常退休提取、购房提取、开具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提前还清公积金贷款六项“跨省通办”服务事项;法人用户通过“网上办”渠道可办理单位登记开户、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两项“跨省通办”服务事项。
掌上办
缴存职工可通过手机登录“闽政通”App、“i厦门”App、市民卡App或通过“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等渠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出具贷款职工缴存使用证明、正常退休提取、开具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四项“跨省通办”服务事项。
(记者 袁舒琪)
【提醒】
**期间如何办理抵押权注销业务?
昨日,记者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防控期间,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办理抵押权注销业务有新注意事项。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的相关通知指出,此次业务办理方式调整主要适用于暂未开通我市抵押登记“跨省通办”“省内通办”权限的抵押权人(单位或自然人),申请办理抵押权(含预告登记)注销登记。
具体办理方式是,抵押权人以实名数字认证用户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fujian.gov.cn)提交电子版材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预审,符合办理条件通过审核的,抵押权人将纸质申请材料,交由邮政快递(EMS)邮寄至不动产所在地分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备注栏内,需注明“**期间,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并以邮政快递邮寄纸质申请材料”;抵押权人提交的电子版材料中,“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材料,应优先以电子证照形式提供,需要以扫描方式提供的,应提供完整齐全、内容规范、图文清晰的原件扫描件;快递的纸质申请材料,除了申请表和询问记录须原件以外,其他材料提供复印件(以电子证照形式提交的材料不需要提供复印件),不动产登记证明不需要寄回。
有关省网上办事大厅开通用户和**作使用等方面问题,申请人可根据省网上办事大厅的指引咨询。之后的办理进度和结果也可在省网上办事大厅中查询。此外,需要开通抵押登记“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功能的单位,可联系0592-12345、0592-2859446。(记者 袁舒琪)
拓展知识:
厦门公积金提取地址
你可以打电话给公积金管理中心,预约具体的时间和地点!
厦门公积金提取地址
厦门要是有人帮忙,容易取出
追问
不买房,或者不租房的,可以帮你提供材料,用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合法提取途径帮您办理提取手续,无论离职在职均可提取,具体18-65+144-59-16。手续费是成功后再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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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公积金提取地址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申办材料(以购买自住住房为例):
(一)身份证(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同胞提供**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提供外国人**居留证或护照;
(二)本人本市银行一类储蓄卡;
(三)非本人购房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或能体现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
(四)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若需提取至购房**开具日期的,还应提供购房**)。
(五)购买**安置房的,还应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交款**。
(六)外地购房的:
1、已办理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还应提供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若契税完税凭证上无法体现购房金额的,还应提供购房**或权属涉税材料);
2、未办理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还应提供登记备案过的购房合同(若需提取至购房**开具日期的,还应提供购房**);
3、若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无法提供原件的,还应提供贷款银行盖章的复印件和借款合同原件。
(七)省外购房时间在2018年6月2日之前的,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在所购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或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缴交单或6个月(含)以上社保缴交单或6个月(含)以上工资薪酬税单。
扩展资料:
其他说明:
(一)“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其配偶拥有所有权、用于居住的住房。
(二)职工购买二手住房时,同一套住房一年内(即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只能一户家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一年内申办提取时采取“先办先提”的方式,对后申办的不予受理。所指家庭的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三)购房提取金额为截至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购房**开具日期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最高不超过购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四)通过手机APP或中心个人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但无法联网核查购房信息的,职工需要携带办事材料至公积金窗口办理。
(五)对职工提供的材料,公积金中心可拍照存档。
参考资料来源:厦门市****-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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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公积金提取地址
符合条件可以在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
(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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