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提取资料(成都市公积金提取材料)
前沿拓展:
成都公积金提取资料
成都公积金租房提取一年可以提两次。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租房自住的,可以申请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而且一年可以提取两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一处自建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足的,建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职工已支付建设费用。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亡或者被宣告**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四川省公积金提取,需要准备两类材料,一是提取证明材料,二是身份证明材料。
一、提取证明材料
1、商品房
商品房在行政区域以内: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即备案表);购房款**或收据;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
商品房在行政区域以外: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款**;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2、二手房
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商品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还需提供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3、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
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房改部门鉴章的专用收据;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
二、身份证明材料
1、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以及房屋为配偶所有或夫妻共有,应同时提供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经办人代办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专管员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代办人须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以及委托人的有效委托(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5、应出示提取人的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转回单位账户,无联名卡的托管户应提供提取人含具体开户银行信息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6、房屋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房屋地址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须提供户口本原件;房屋地址在职工本人、配偶工作所在地的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明。
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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