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呼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前沿拓展:

呼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亡或被宣告**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 (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原标题:缓解受**影响缴存企业和个人压力(引题)

呼和浩特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主题)

呼和浩特日报讯(记者 云艳芳)为进一步加大**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满足缴存职工业务办理需求,近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出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将相关业务政策作出调整并执行。

缴存业务调整为受**肺炎**影响的企业可缓缴住房公积金最迟到2022年12月31日,由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备案,企业无需申请,到期后进行补交并恢复正常缴存;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业务调整为进一步加大对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缓解缴存职工支付房租的资金压力,市区无房职工租赁商品住房提取额度由每人每年100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12000元,市属旗县提取额度由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6000元,铁路服务部参照市区标准执行。

贷款业务调整为受**影响的职工,在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做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管理部门,不计罚息。超过期限未偿还的按正常逾期规定办理。

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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