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退税条件(农民工个人所得税退税条件)

前沿拓展:

个人所得税退税条件

法律分析:个人所得税退税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上年度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足6万,但平时预缴个人所得税的。

2上年度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导致前后税收优惠政策不一致。

4.没有任何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汇算清缴办理各项税前扣除。

5.年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综合所得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为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税收优惠的。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等情形。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项目一:海南自由贸易港

适用对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补贴方式: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所得类型:包括来源于海南自贸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优惠方式:在海南通过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方式退税

政策依据:《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税 [2020 ]1019号)

项目二:粤港澳大湾区

适用对象: 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补贴方式: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纳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得类型:(1)工资薪金;(2)劳务报酬;(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优惠方式: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从两处以上取得第二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

政策依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31号)

项目三: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适用对象: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

补贴方式:1、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2、个人所得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所得类型: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优惠方式: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22 ]3号)

项目四:北京市特定区域

适用对象:在北京市特定区域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

补贴方式: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给予补贴;

所得类型:(1)工资薪金;(2)劳务报酬;(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

优惠方式:北京市境外高端人才补贴每年补贴一次,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受理、发放。

政策依据:《北京市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京财税 [2021 ]731号

项目五:湖南自贸区长沙片区

适用对象:在湖南自贸区长沙片区工作的创新创业人才,其中海外人才包括外籍人才和留学归国人才。

补贴方式:对新认定的A、B、C类高层次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给予奖励;

所得类型:(1)工资薪金;

优惠方式:暂时未发布,但应该在后续发布相关财政补贴申报指南中具体体现。

政策依据:《**(湖南)自由贸易试验长沙片区人才集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长办发(2021)7号)) ,为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见效,长沙**组织部(人才办)、湖南自贸区长沙片区管委会牵头出台的24个配套实施办法。

项目六:上海市临港新片区

适用对象:在上海市临港新片区工作的境外紧缺人才

补贴方式:在临港新片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

所得类型:暂未明确,应该包含:(1)工资薪金;(2)劳务报酬;(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

优惠方式:在上海市临港新片区工作的境外紧缺人才,其在临港新片区工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人才发展若干措施》

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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