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个人所得税(员工个人所得税是公司交吗)

前沿拓展:

员工个人所得税

目前应缴纳1870元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额=(工资-个人交五险一金金额-个人所得税扣除额3500(元)*税率-速算扣除数。
即(15000-3500)x25%-1005=1870元。
根据2018-2019最新工资个税计算方法,超过9000-35000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个人交五险一金金额-个人所得税扣除额即将变为5000元,则按照上述方法计算:
即(15000-5000)x25%-1005=1495元。
个人所得税应缴纳1495元。


请禁止这5种个人所得税管理方式!

1、虚开**抵扣

这是目前很多企业常用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手法,不仅违规而且违法。企业将员工工资分解成基本工资、年终奖、过节费、各类补贴等进行发放,再让员工每个月找**来冲抵,以报销的形式达到工资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目的。但如果长期大额处理的话,会造成企业费用异常,引起税务局关注和稽查。

2、现金方式发放工资

有些公司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而不使用银行代发。随着支付管理制度的发展,国家大力推行非现金结算,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设想一下:公司基本户有,员工也不少,公司又不在偏远山区,用现金发放工资正常吗?

3、补贴不申报个税

有些企业会把饭补、话补、房补、结婚补贴、生日礼金没有合并工资进行纳税申报。

4、大量员工零申报

强调一个比例问题,一个企业如果和同地区同行业相比,工资在3500以下的明显偏低的话,已经属于高风险企业,等待企业的将是税务稽查。

5、故意混淆劳务和工资申报

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务工、临时工、第三方员工,很多属于劳务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但却按照工资进行申报!尤其是营改增之后劳务公司、建筑企业等需要高度重视。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不是**员工是不可以工资申报个税!

提醒老板和财务人员:这5项员工福利,无需并入工资来扣缴个税

情形一

用餐福利:

比如员工食堂、工作餐,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但是无需并入工资薪金来扣缴个税!

情形二

话费福利:

比如公司统一购买手机、员工报销通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但是无需并入工资薪金来扣缴个税!

情形三

住宿福利:

免费提供员工宿舍、公司租房给员工居住,取得公司抬头的租赁费**,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但是无需并入工资薪金来扣缴个税!

情形四

用车福利:

员工班车、公司统一租车来方便职工上下班,取得公司抬头的租赁费**,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但是无需并入工资薪金来扣缴个税!

情形五

体检福利:

员工体检、公司统一安排职工定期体检,取得公司抬头的体检费**,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但是无需并入工资薪金来扣缴个税!

疑问

我公司办公房是租赁的,前几天发生一笔装修费支出,如何做账?能否当年税前扣除?

答复:也要分情况来判断

情形一

若是发生的装修费金额不大,也没有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仅仅是日常的零星修缮,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直接当年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维修费 2000元

贷:银行存款 2000元

情形二

若是发生的装修费金额比较大,延长了房屋使用年限,改变了房屋或者建筑物的结构,这样的装修费应当通过分摊的方式,按照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账务处理:

借:长期待摊费用-房屋维修费 36万元

贷:银行存款 36万元

假设剩余租赁期限3年,每年分摊:

借:管理费用-维修费 12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房屋维修费 12万元

附:个税稽查!

如果公司盈利了,如何将公户上的钱合理合法的转给股东,又能少交税或者不交税呢?一般来说,有以下这几种**作方法:

一、给股东发工资

首先要说明的是,如果只是对公司投资而没任职是不能发工资的,股东要通过劳动合同、社保、劳动等相关记录证明自己在公司任职,才能发工资。

公司可以通过以工资和年终奖发放的形式,将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降至10%左右。因为有个人的免征额和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相应的抵免一部分个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要提前测算工资和年终奖的发放区间,组合最优发放比例,只要最终的税负在股东分红的20%以下就是可行的。

二、给股东配车或者分房

如果觉得分红20%的税负太高,可以直接将利润以公司的名义买车或者买房,然后分给股东无偿使用。

但是这种方式也有弊端,因为这些资产都是挂在公司的名义下,如果公司后期经营不善破产或者有债务,这些资产都会被**收走拍卖,用来偿还债务。

三、公司减资

当然还有一种简单直接的**作方法,就是同比例退投资款,作为公司减资。由于是同比例减少,也不影响每个股东的实际权益。

不过,公司注册资金减少,不利于公司的形象,有些项目还要求公司的注册资金不能少于一定的份额,因此这种**作方法也要谨慎使用。

四、以公司、合伙企业形式参股(重点推荐)

建议股东以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参股

单以分红来说,如果股东是自然人,那就存在双重纳税的情况,即公司缴纳增值税后,分给股东个人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以有限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参股,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不仅可以缓冲风险,而且在国家税收洼地注册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还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税负压力很小。

以有限公司为例:这种情况下,很多时候不是为了实际分得资金,而是为了做进一步的投资。如果本身股东取出钱来就是为了投资的,那就不要用个人来分红,用公司的形式,可以免于重复征税。而且如果在花生财税园区注册有限公司,还可以享受返还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具体返还比例为地方留存的50%-80%。

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例:

这个情况下不会涉及交企业所得税,很多时候被用以作为持股平台。倘若此平台设立在花生财税的园区,那么可以将综合税率降到8%。

五、调整公司商业模式,将业务分流(重点推荐)

调整商业运作模式,在税收洼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原公司在这家个人独资企业采购原材料,个人独资企业开票给原公司,在整体利润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总体税负。

举例来看这种模式下个人独资企业最终承担的税负:

假设在园区注册成立零售型个人独资企业,年应纳税额为300万,则需要缴纳的税费为:

增值税:300/(1+1%)*1%=2.97万元

附加税:2.97*10%/2=0.15万元

个人所得税:(300-2.97-0.15)*0.2%=0.59万元

实际总纳税额:2.97+0.15+0.59=3.71万元

实际税负率:3.71/300*100%=1.2%

综上所示:同样的300万,如果以公司分红的形式分给股东,则需缴纳60万元的税费,如果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分给股东,则需缴纳3.71万元,实际税负大大降低。

股东想要从公司拿钱,有很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法,但在降低综合税负的同时,一定要保证税务筹划的合规合法,切勿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拓展知识:

员工个人所得税

员工工资超过5000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谓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新个税法自实施起,个人所得税免征收额从3500元上调至5000元。除了提高个税起征点,还有一大亮点就是贴近民生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就是将一些必要的生活开支如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大病医疗等扣除以后再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工资都要缴个税,只是符合条件的部分数额需要缴纳个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明细如下:
1、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
2、工资范围在5000-8000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3、工资范围在8000-17000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4、工资范围在17000-30000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工资范围在30000-40000元之间的,包括4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
6、工资范围在40000-60000元之间的,包括6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
7、工资范围在60000-85000元之间的,包括8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5%;
8、工资范围在85000元以上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5%。
法律依据:《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原创文章,作者:九贤互联网实用分享网编辑,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kaicen.cn/202207164518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