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个人所得税(律师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
前沿拓展:
律师个人所得税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比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税;
3.律师事务所各类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上一篇我们说到了:“哪些个人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书接上文,今天我们讲:
成本、费用、损失一般性规定,1、直接支出费用,含:租赁费、从业人员的工资、水电费、差旅费、原材料、 燃料、运输费、折旧费、修理费等。2、销售费用,含:广告费、运输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用等。3、管理费用,包括: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劳动保险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坏帐损失等。4、财务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等。5、赔偿金、违约金,公益救济性捐赠,固定资产盘亏、报废,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等。以上这些,统统都可以作为成本、费用、损失在收入中进行扣除。以上这些是我们做好律所个税筹划的基础,一定要在老师的指导下跟我们律所的财务人员好好地规划清楚,并可以与税务局的同志请教是否合理,做到真正地公示。
成本、费用扣除的特别规定有四点,第一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2%、14% 和2.5%,特别说明一点,针对我们律师行业职工教育经费是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2.5%据实扣除的,而对于其它中小微企业是8%据实扣除,差了将近3倍,律所本质上是合伙企业,是个体,纳税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序列走的,所以按照2.5%扣除是依照《** 国家**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扣除的,具体规定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但是律师行业是一个高度知识密集型的行业,律师需要不断地学习提高,如果按照此规定执行就有点太低了,应该最少提高到20%。第二点: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 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业主以当地(通常是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 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因为投资律师是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才有这个第二点的规定。第三点: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 或者当年销售收入的5‰,二者择其低者扣除。第四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营业收入15% 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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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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