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新的税率表(原来个税税率表)

前沿拓展:

个税新的税率表

10月1日起,新个税起征点有望执行!个税新版“税率表”公布,你每月能少缴多少钱?

大家最关心的个税问题有最新进展了!

一审过后仅一周时间,昨天(6月29日)上午,《中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人大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时间为一个月。

新版个税法实施时间表基本确定,个税起征点每年6万元,从2018年10月开始,税率也有新的变化。

新版“税率表”公布,你每月将少缴多少钱呢?

本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有何变化?

本次修正案草案相比此前**公布的信息增加了新版个税法实施时间表以及新版7档税率级距区间明细。

①:10月1日起,新个税起征点有望执行

根据草案,该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意味着,自2018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将有望根据新的个税起征点纳税。

征求意见稿中分两步走的施行时间表,无论是2019年1月1日,还是2018年10月1日,对于一部涉及每个人利益调整的税法修订而言,推进进度是很迅速的。

②:个税大改后的税率变化

草案还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首次明确了新版7级税率明细。草案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虽然此次税率档数跟以前一致同为7档,但税率级距有明显变化,3%、10%、20%三档税率的级距明显扩大,25%的税率级距有所缩小,而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则保持不变。

③: 新增“第八条”反个人所得税管理相关条款

草案还新增了“第八条”反个人所得税管理相关条款。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草案明确,“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算细账!个税新版“税率表”公布

你每月将少缴多少钱?

“起征点”上调,税率结构优化调整,一系列改革动作后,你每月会少缴纳多少钱呢?一张图看懂

个税法修订征求意见

哪些问题备受关注?

现在我们来细看,本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有哪些变化,业内专家又是如何解读的。

个税综合制改革全貌得以展现。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提了不少建议,但草案基本维持提交一审的内容。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劳动所得先行纳入综合征税范围,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相较一审释放的信息,综合收入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税收征管制度、专项扣除配套措施等也得以明确。

修正案之所以呈现“分步施行”的特点,一大重要的原因在于,征求意见稿明确“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这意味着个税法修正案通过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还需经国务院程序通过。

1、低税率级距扩大

相较一审的改革说明,个税法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个税税制要素全面展现出来。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劳动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意见稿明确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合并计算个税;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综合所得税率级距相应调整,低档税率级距扩大,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因为综合收入按年计税,税率级距从原来“每月应纳税所得额”顺势转为“每年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而言,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3.6万元的”适用税率3%

“超过3.6万元至14.4万元的部分”税率为10%

“超过14.4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为20%

“超过30万元至42万元的部分”为25%

“超过42万至66万的部分”为30%

“超过66万至96万的部分”为35%

“超过96万的部分”为45%

比如3%到20%低档税率,现在适用的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8万元的部分”(将按月转换成按年),修正草案则将低档税率的级距扩大到“低于30万元的部分”。

“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6月19日,**部长刘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个税法修正草案说明时指出。

综合计税有多项好处。多位业内专家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相较分类计税,同样作为劳动所得,却适用不同的征税标准,综合计税能解决税负不均的问题。对于月度收入波动较大的群体,综合按年计税能平滑月度间税负,减轻这类人群的整体负担。

综合计税之后的征管体系,需要自行申报的情形明显增多。包括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等多种情形,要求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当然,对于数量众多的工薪基层,若收入来源较为单一、且无需在年度终了后办理补税或者退税的,仍然可以继续由单位按月代扣代缴;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还能在按月预缴时予以扣除。

征求意见稿还为专项附加扣除做了准备,这要求跨部门共享涉税信息。“**、**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分两步施行,8月过会?

“这次个税改革力度比较大,收入调节的功能比较强,中低收入减税比较明显,中高收入部分税负会上升。提高起征点、低税率级距扩大、增加专项扣除,对于中低收入群体减负明显。四项收入综合纳税,对于有多种收入来源的中高收入群体征**度加大了”,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对于中低收入群体而言,都期望减税红利能尽快落地,征求意见稿给出了颇有诚意的安排,“本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本修正案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征求意见稿中分两步走的施行时间表,无论是2019年1月1日,还是2018年10月1日,对于一部涉及每个人利益调整的税法修订而言,推进进度是很迅速的。2018年10月1日之后的年内,虽然包括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尚不能落地,但工薪所得可以先行享有提高标准后的基本费用扣除(5000元/月)等红利——加快减税政策落地的意图很明显。

“法律的实施时间,要么在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要么在公布一段时间后再生效。现在个税法修正案还在征求意见中,是否真能按这个时间进度生效,还是个未知数。初衷是希望将此次个税法修订带来的减税红利,让大家尽快享受到。但这次个税法修订幅度较大,也需要多听取公众意见,进行充分论证,这样改革才能更好地落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目前个税法修正案草案过了一审,处在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期。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一次会的正常周期来看,2018年年内尚有8月、10月、12月三次常委会。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熊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这个执行时间跟其他条款一样,都可以在征求意见中进行修改。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虽草案明确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但可以先行享受到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等,因为法律不能追溯生效,意味着要在2018年10月1日前通过个税法修正案。

“法律如果没有正式通过,改革内容比如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不具有可**作性,因为不能要求纳税人按照草案内容去执行。要在今年10月1日前实现个税法修正案的通过,意味着8月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就要通过”,熊伟表示。

3、起征点标准等问题有待回应

草案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种要素都有变化的可能。

21世纪经济报道目前从媒体报道网络评论区来看,起征点仍然是公众争议关注的焦点,提高起征点的呼声不少。

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时,被委员们反复追问的内容。“起征点到底定多少,是5000、8000还是10000?每次都争论不休,各有各的道理。到底怎样确定更科学,这方面需要很好地研究,而不是大家争来争去,最后哪一个声音高一点,或者有关部门的意见觉得应该这样,就定下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斯喜表示。

具体怎么定呢?陈斯喜表示,可以考虑按照所得额中位数的一定比例,来确定起征点和各个档次的应纳税额。比如月收入中位数10000元的话,以中位数50%或75%为起征点,超过中位数的根据不同档次确定应纳税额。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明春指出,草案及草案说明提供的信息不够充分。现有的纳税人是怎样分布的,1万以下的、1万到5万等不同收入档次的,各有多少人、纳了多少税,按照新的免税和免征额,有多少人减税了,减了多少,对财政的影响是什么,对个人消费者的影响是什么,对居民收入影响是什么等,这些非常重要的信息并不清楚。

“现在增加了四类综合的以后来实行累进制扣除的,以前只是工资一项免征3500,现在总量变大了,免征额能抵消过去的那些吗?”朱明春提出疑问。

除了起征点,劳动所得最高边际税率45%(资本所得适用20%的税率)是否有必要下调、现有部分收入的优惠政策是否要继续、专项附加扣除如何设计更为公平等,都是关注度很高的话题。

来自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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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述

1、所得范围

依据《中华****个人所得税法》,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办理汇算清缴。

2.适用税率

(1)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特殊情况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二、扣缴义务范围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时,应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

8、偶然所得。

所得项目

扣缴方式

预扣/代扣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

综合所得

预扣预缴

累计预扣法

3%-45%

劳务报酬所得

按月/按次

预扣预缴

20%-40%

稿酬所得

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代扣代缴

按次

20%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经营所得

自行预缴

(二)特殊情况的扣缴义务人

1、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2、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以证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3、个人领取年金时,由年金托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1.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1)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包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依据居民个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办理税前扣除。

纳税人在取得应税所得时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2)汇总申报

上市公司向股东分红,扣缴申报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时,可以选择汇总申报方式。

2.向纳税人提供扣缴信息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以外其他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3.特殊扣缴

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税款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居民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1)全年一次性奖金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以下简称164号文)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4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

**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关于**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参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执行;2024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 国家**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国家**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国家**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2023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4)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5)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6)提前退休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7)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8)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 国家**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9)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国家**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4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居民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特殊情况: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计算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见居民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方法)

【备注】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汇算清缴

上述三项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和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是有区别的。主要差别为:

一是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不同。

年度汇算清缴时,收入额为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预扣预缴时收入额为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其中,“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二是可扣除的项目不同。

居民个人的上述三项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以四项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上述三项所得日常预扣预缴税款时暂不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三是适用的税率/预扣率不同。

年度汇算清缴时,各项所得合并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2、非居民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四)支付所得的计税时间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附个税税率表】

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

个税新的税率表(原来个税税率表)

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1)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表

个税新的税率表(原来个税税率表)

(2)居民个人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三、综合所得税率表

综合所得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率表见前述一、二)。

个税新的税率表(原来个税税率表)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四、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率表

个税新的税率表(原来个税税率表)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五、经营所得税率表

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税新的税率表(原来个税税率表)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该税率适用于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

七、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新的税率表(原来个税税率表)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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