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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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随着2020年第一个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日益临近,财税从业者心理似乎都有一丝焦虑,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到底应该怎么做?

  虽然具体的**作还在征求意见中,尚未定论。但根据目前已经发布的政策,我们至少可以先搞清楚关于汇算清缴的首要问题,哪些人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回答之前,先和大家区分一组概念, 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它们是什么关系呢?

  简单来说,纳税申报包括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是一种特殊的纳税申报,它是将之前的申报统一计算,最终来确认税款多退少补的一种申报。

  此文我们讨论的问题是 哪些人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并不是哪些人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因为这是两个不一样的问题,。

  **简而言之一句话: 个人取得两类所得需要进行汇算清缴,一类是经营所得,一类是综合所得。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在实际工作中有三种最常见的征收方式:

  一是查账征收;

  二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三是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

  只有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营所得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日期是在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也就是说, 2019年的经营所得,需要在2020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当然,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其实是由来已久的事情,这并不是新规定,因为和大部分的自然人关系不大,所以不是大家关注的重点。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 综合所得。是不是所有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都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呢?当然不是。政策中对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做出了如下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很多人看了这规定,觉得有些发懵,即使反复看,还是get不到哪些情形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其实说实话,第一条和第二条根本就不用看,关键是看第三条和第四条,因为三四条本质上是包括了一二条。也就是两种情形,一种是需要补税,一种是申请退税。

  总结一下二十五条的规定,大家可能就更容易理解一些。

  所有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都需要办理汇算清缴,除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税款缴得刚刚好,不多不少。这种情况,就是纳税人只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且各项扣除都在预缴时均已享受,否则预缴税款不可能这么合适。

  二是多缴税了,但你懒得申请退税。

  按照个税条例第二十五条,需要汇算的居民个人数量应该是非常庞大,为了减少汇算的工作量,12月初,**、**公告2019年第94号第一条又规定了豁免汇算的新规定: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把这两个文件综合起来,可以归纳出最终**: 以下这四类纳税人不需要办理个税的汇算清缴:

  1、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不论需要补多少税。

  2、不论综合所得收入是多少,只要补税金额小于400元。

  3、税款预缴的刚合适,不多不少。

  4、虽然多缴税了,但本人不想申请退税。

  除上述四类,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都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这么归纳一下,是不是心里更清楚一些呢?


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们将迎来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规范完成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近日发布《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公告2022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相关办理事项。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哪些办理方式?一起了解一下↓

《公告》第六条明确了办理年度汇算的三种方式: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

一是自己办,即纳税人自行办理。

纳税人可以自行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持续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作辅导力度,通过多种渠道提供涉税咨询服务,完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提示提醒功能,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算。

对于**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还可以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二是单位办,即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

考虑到任职受雇单位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掌握的比较全面、准确,与纳税人联系也比较紧密,有利于更好地帮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任职受雇单位代办年度汇算。

任职受雇单位除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外,还包括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主要是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或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等情形。

如纳税人向单位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税务机关将为单位提供申报软件,方便其为本单位人员集中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选择由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的,需在年度汇算期内(4月30日前)与单位进行确认。纳税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进行确认,与书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公告》还规定在纳税人确认前,单位不得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完成确认后,纳税人需要将除本单位以外的纳税年度内全部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如实提供给单位,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是请人办,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

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条件,自主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年度汇算。选择这种方式,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委托授权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需要提醒的是,单位或者受托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如果发现年度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可以要求其代办或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来源: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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